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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其管理之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第十节: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其管理之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小磊税税念
202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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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资料、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及相应电子信息等。

(上接第九节内容)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它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
I: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适用范围
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原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更名为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原名未变,其表样格式也进行了调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增值税)不再实行“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管理,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时免予提供。此情况只适用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但为了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1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出口环节退(免)税或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还应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小磊提示:  自2019年4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为17%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预缴率按6%之条款,自动废止。目前,只有增值税税率为 13%的按预缴率 4%执行。
对小规模企业利用税务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小磊提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II: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者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开具要求
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规定:
①《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②《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③《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④《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实行分级印制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应当全份保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办法》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已经取得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企业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应当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制单)第一联,到所在地的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时,必须先收回原《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第二联(收据乙)或原《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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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

第十一节: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其管理之出口专用发票。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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