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总公司、分公司的会计核算——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会计核算
小磊税税念 
建筑企业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可以使用“内部往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建筑企业设置“内部往来”一级科目,借方反映总公司与分公司或者分公司之间应收、预付、其他应收及转销的款项;贷方反映应付、预收、其他应付及转销的款项;借方余额反映应收内部单位款项,贷方余额反映应付内部单位款项。
【案例1】上海某建筑总公司向上海某建筑浙江分公司提供1,000万元借款。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借款 10 000 000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借款 10 000 000
(2)上海某建筑浙江分公司某个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通过上海某建筑总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账户收取了500万元,总公司再向分公司账户转账。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工程款 5 000 000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工程款 5 000 000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 5 000 000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 5 000 000
贷:应收账款——工程进度款(项目辅助、客商辅助)5 000 000
如果分公司的各个工程项目开设了项目临时账户,资金相对独立管理,也可采用这种总、分公司的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模式,资金管理与债权债务、损益分开核算。期末,将经营成果通过“利润分配”结转到上级公司。
【案例2】 上海某建筑浙江分公司收到上海某建筑总公司内转的工程款500万元,并向项目临时账户转账,浙江分公司与各项目采取分级核算模式对经营成果进行会计核算。
贷:内部往来——工程项目——工程款 5 000 000
借:内部往来——工程项目——工程款 5 000 000
贷:内部往来——公司——工程款 5 000 000
借:内部往来——公司——工程款 5 000 000
贷:应收账款——工程进度款(客商辅助)5 000 000
在采购时根据采购合同、供应商销货清单、运输单据等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已经收到的材料设备,如果在会计核算当期尚未收到销售方提供的应税发票,则根据不含税价暂估人账,采购部门、仓储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要充分配合做好登记台账。次月用红字冲回,以实际收到的发票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次月依然没有取得相应发票,也需要将上月暂估内容红冲,再根据实际情况作暂估。
在实务中,部分建筑企业在次月未收到相应发票,也未用红字冲回,而是在当年度终了之前根据是否取得相应发票再做相应处理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筑企业分公司如果统一采购原材料,再将原材料调拨给各工程项目使用,项目部从公司领取原材料时,根据内部自制的材料结算单、到货点验单的凭据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内部往来”“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部在材料消耗时,根据自制的领料单、出库单等凭据及领料单上标注的材料使用部位(主体工程或临时设施)借记“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临时设施”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总、分公司分别在不同县(市)的,总公司集中采购材料设备,再调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应该向分公司开具相应发票,无论在会计上总公司是否确认收人,都应当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平价调拨,对增值税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没有影响。
(1)分公司根据发票、内部调拨单、运输单据、入库单等单据,在物资发出时或者到货时进行会计处理。
(2)总公司材料设备调拨单据、出库单,在物资发出时进行会计处理。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辖工程项目赚取的利润,如果分公司有自主分配权正常使用“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没有自主分配利润的权利,可以通过“本年利润”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形成的可分配利润从“本年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后,通过“其他应付款——上缴利润”或者“内部往来——上缴利润”科目结转到总公司,上交给总公司后由总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和利润分配。
【案例3】假设上海某建筑总公司浙江分公司2019年发生工程施工成本8,000万元,根据履约进度确认合同收入10,000万元,建设方确认的计价金额为9,810万元。当年根据工程量计价金额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销项税额810万元。假设当期取得进项税额610万元,缴纳了增值税2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附加税费24万元。当月该分公司发生其他管理费用976万元,该分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8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100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86 100 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9 7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100 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明细科目 80 000 000
建筑业部分独立算的分公司有可能出现被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按照子公司对待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分公司形成的利润总额直接作为企业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若此,上述案例中分公司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1,000X25%)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 500 000
如果分公司对利润没有分配权,则本年利润余额不结转到“利润分配”中,而是直接结转到“内部往来——上缴利润”中。
期末,分公司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总公司汇总各个分支机构会计报表,编制总公司级会计报表。
资金统借统还,指的是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在一些银行有授信额度,有资格贷款;旗下一些分支机构,没有授信额度。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个分子公司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一般是指集团中的母公司)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否则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建筑企业如果对外提供资金借贷,取得的资金使用费收入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内部资金统借统还要注意,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的,不是超过部分征收增值税,而是全额征收增值税。
①一般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②关联企业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除两种特殊情形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即“债资比”)金融企业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两种特殊情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① 统借统还的隶属关系,必须是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的关系。
② 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资金不符合条件。
③ 集团公司必须取得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发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财务费用。
④ 集团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利息,其利率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是等于和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旦高于就不能享受此政策,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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