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技术企业顾名思义是采用高新技术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一)税收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高企25%;
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原经济特区内(厦门的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财政奖励
1、厦门市级财政奖励
(1)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厦科规20214号),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4)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
2、厦门区级财政奖励
(1)思明、湖里、海沧、集美、翔安、同安区分别给予10-30万元不等的奖励;
(2)火炬高新区给予10-35万元不等的配套奖励;
(3)自贸区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与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三)厦门落户支持
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对高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实施国家863计划项目和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
1、湖里区、思明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的年实际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四)厦门地区其他扶持
1、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级高企人才子女可申报就读厦门高新学习;
2、在申报市级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承担重大科目项目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3、享受科技担保贷款扶持、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科技保险补贴、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4、纳税地在科学城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及以上且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其3年资格有效期内,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给予经营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及主要产品收入指标要求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通过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收入,且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产品(服务)对应的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有相关技术支撑,则对应的收入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主要包括以下八大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3、主要产品(服务)收入是指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取得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有相关技术支撑,且该项技术获得相应的专利,则对应的收入为主要产品(服务)收入
4、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
5、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需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鉴定;
6、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收入总额包含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应与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一致。
7、收入包含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如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举例:A公司2022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6000万元,其中高新产品收入5000万元(主要产品收入3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投资收益1000万元,利息收入100万元,将自产的高新产品(主要产品)用于推广,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00万元。
主要产品收入=3000+200=3200万元
高新产品收入=5000+200=5200万元
总收入=6000+500+20+1000+100+200=7820万元
高新产品收入比例=5200/7820=66.49%
主要产品收入占高新收入比例=3200/5200=61.54%
(二)研发费用指标要求
1、研发费用是指与企业自主立项的研发活动有关的,不管研发是否有成功,均可以归集为研发费用;
2、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考核)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根据上年度销售收入来界定比例档位(小于5000万元(含)的不低于5%、5000万元-2亿(含)的不低于4%、2亿以上的不低于3%),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60%;
举例:企业2020-2022年销售收入分别为40000万元、45000万元、50000万元,研发费用分别为1600万元、2400万元、3000万元,因上年度收入50000万元,则三个年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不低于3%,即(1600+2400+3000)/(40000+45000+50000)应大于3%。
3、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应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一致申报;
4、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5、研发费用需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鉴定,并出具报告。
(三)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本公司人员人工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中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高新口径的“人员”范围包含专门从事研发的管理人员,而研发加计扣除口径的人员不包含管理人员
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未满183天的科技人员不计入科技人员人数指标,但其对应的人员人工费用仍可作为研发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房屋建筑物的租赁费,但加计扣除口径不包含此项费用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2)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房屋建筑物折旧费和装修费用计入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但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用不包含此项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高新口径的研发费用包含装备调试费,加计扣除口径不允许计入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最高比例为总研发费用的10%
高新复审的企业须注意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申报的研发投入一致,如有差异须进行更正申报。
科技是企业发展的内在推力,近年来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政府积极出台各种扶持政策,因此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补贴,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