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其管理之出口专用发票
小磊税税念
出口退(免)税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资料、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及相应电子信息等。
出口专用发票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必须附送的主要凭证之一,是真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的重要依据。目前,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普通发票)。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开具的要求各有区别。特别是税率的填写,基本上按0开具免税发票。因此,要注意以下事项(仅供参考):
一是发票开具的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因此,并非以出口日期为开具时限。
二是报关出口过多时发票的开具。由于普通发票票面最多开具8条,可以汇总开具,附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附在发票后面;该清单必须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升级版开票系统进行开具。
三是不能确定收入的出口货物。如对外承包工程等,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不需要确认收入事项可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口发票)。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为方便审核,可提供《出口货物明细单》。
四是外销价格不是FOB价的处理。出口发票应以 FOB价(离岸价)为依据开具发票,开具金额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或“免税货物销售额”等相匹配。如以 CIF 价报关出口的,在发票金额栏填写 FOB价,并在备注栏填写备注出口合同号、提单号、出口额(外币成交价 CIF 价)、运保费、币别、汇率。例如,出口合同号****,提单号****,CIF100美元,汇率6.3171,冲减运保费20元。根据备注信息计算人民币离岸价格应与发票金额相符。如果以人民币成交的,无需备注汇率。
五是发票其他栏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电话可不填写,应在“地址、电话”处填写外商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出口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按规定填写。购买方名称可填写外文,可使用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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