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出口退(免)税政策之四:视同出口
小磊税税念
视同出口的税收政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货物或行为虽然未直接出口,但按照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进行处理。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这些行为视同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符合规定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视同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特殊区域收汇: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第八条执行。
(2)其他视同出口货物:无需按照上述收汇规定执行。
(1)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等特殊情况),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销售给特殊区域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需缴纳增值税,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也不享受退(免)税政策。
区外企业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含输入区内的水、电、气)。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上述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横琴、平潭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区内生产企业享受退(免)税政策。如果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同时,区外企业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区内生产企业凭此申报退还所含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或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试点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向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销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些出口的货物劳务不能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只能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那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企业可进行测算,选择是否放弃免税,并依照视同内销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主要依据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及相关税务公告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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