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或《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应当结合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及价税分离特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关于增值税核算的规定,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下应该设置10个二级科目,分别是: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中待转销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为全面“营改增”后新增加。
简要介绍一下七个建筑企业常用的“应交税费”二级明细科目。
(1)“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与常规企业的明细基本一致,核算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税额等,月末将应交未交增值税通过“转出未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结转到“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再设10个三级明细科目。建筑企业常用的明细科目主要有:“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2)“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交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3)“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其他按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工程项目在发生预缴增值税时通过本科目核算。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无勾选确认时使用。
(6)“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主要用于建筑企业已经确认工程量计价金额、尚未开具发票、尚未收到工程款,确认“合同结算”、“主营业务收入”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使用。
(7)“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二、一般计税方法(9%)的核算
假设:前期已预缴 18万元,本次再预缴 2万元,累计预缴 2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00,000
1、严格划分一般计税(9%)与简易计税(3%)项目,禁止进项税额混淆抵扣,避免税务稽查调整风险。
2、分项目建立台账,严格审核成本用途,禁止简易计税项目抵扣进项。
1、异地项目按2%预缴增值税,预缴后需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抵减,未预缴将面临滞纳金及罚款。
2、建立异地项目预缴台账,跟踪预缴期限,确保按合同金额或开票金额足额预缴。
1、按完工进度或结算节点确认销项税额,预收款需先预缴增值税,待收入确认时同步计提销项税。
2、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留存进度确认单等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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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建筑企业人工费涉税及社保问题。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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