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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核算

第十三节 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核算 小磊税税念
2025-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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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废品损失   
企业生产中的废品,是指不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不能按照原定用途使用,或者需要返工修理后才能使用的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
1.废品损失核算内容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出的废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可修复废品,另一种是不可修复废品。

废品分类

释文

核算内容

 

可修复废品

 

经过修理后可以作为合格产品销售,且用来修理废品的费用在经济上划算的废品

 

修复废品时发生的修复费用,如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等

 

 

不可修复废品

已经没有修理价值或虽然可以修理但所花得修理费用不划算的废品

废品的生产成本扣除回收的废料价值后的净损失

但下列废品损失不能列入废品损失的核算范围。
①可以通过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降价损失应作为销售损失处理
②产品入库后,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的变质损失由管理费用负担
③应由过失人赔偿的废品损失;
④实行“三包”的产品在出售后发现的废品损失,也应由管理费用负
2.废品损失计算
在废品损失的归集与分配过程中,不可修复废品成本的计算是关键。不可修复废品成本通常是从该种产品的实际生产费用中区分成本项目计算确定的。按成本项目分别计算不可修复废品的实际成本的公式如下:
废品应负担的材料费用=某产品直接材料成本总额÷(合格品数量十废品约当量)×废品约当量
废品应负担的工资费用=某产品直接人工成本总额÷(合格品数量十废品约当量)×废品约当量
废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某产品制造费用总额÷(合格品数量十废品约当量)×废品约当量
在计算不可修复废品成本时,应注意到不可修复废品是发生在制造过程的中途,还是最后阶段,这对废品数量的确定及其费用分配都有着直接的关系。
3.废品损失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废品损失,可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下设置“废品损失”明细账户组织核算。如果废品量大,也可单独设置“废品损失”科目。该账户的借方登记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贷方登记应从废品成本中扣除的回收废料的价值。该账户借贷金额相抵后的差额就是企业的全部废品净损失。其中对应由过失人负担的部分,则从其贷方转入“其他应收款”账户的借方;其余废品净损失,应该全部归由本期完工的同种产品成本负担,应从“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废品损失”账户的贷方转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品”账户的借方。“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废品损失”账户应无期未余额。

 

结转可修复废品成本

 

→→→→

:生产成本--废品损失

   :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等

 

结转不可修复废品成本

 

→→→→

:生产成本--废品损失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残料入库

 

→→→→

;原材料

:生产成本--废品损失

 

过失人赔偿

 

→→→→

:其他应收款

:生产成本--废品损失

 

结转废品净损失

 

→→→→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废品损失

某企业 2023 年6月修复乙产品 100件,共耗用原材料32 250元,支付生产人员工资11250 元,制造费用 34 600 元。
借:生产成本—一基本生产成本废品损失 (乙产品)78 100
贷:原材料 32 250
应付职工薪酬 11 250
制造费用 34 600
如果是不可修复的废品,那只能当作废料处理,应把其原来的生产成本从各成本账户中一一转入,转到该产品的“废品损失”账户。收回的残余价值应从“废品损失”账户中转入“废料”账户。
二、停工损失
1.停工损失是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间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等。
停工损失是由于停电、待料、设备故障、自然灾害、计划减产等非正常原因导致生产或施工活动暂时停止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例如,因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生产线停工,或者因恶劣天气导致建筑工程暂停施工。
不满一个工作日的停工,一般不计算停工损失。
2.停工损失的核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①填制停工损失的原始凭证:记录停工期间的各项费用。
②设置“停工损失”账户:登记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索赔的金额以及分配结转的停工净损失。
停工损失可单独核算,也可直接反映在“制造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辅助生产一般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
对于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停工损失,如果停工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应将“停工损失”科目归集的费用计入该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停工损失”项目;如果停工车间生产多种产品,一般按照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3.停工损失的账务处理:

 

发生的停工费用

 

→→→→

:生产成本--停工损失

:应付职工薪酬等

 

由成本负担部分

 

→→→→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生产成本--停工损失

 

由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

:生产成本--营业外支出

:生产成本--停工损失

 

结转停工损失

 

→→→→

: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营业外支出

:生产成本--停工损失


小磊解读:

一、 废品损失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正常废品损失是指生产、储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如原材料自然损耗、工艺允许的废品)。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可正常抵扣。如食品加工中原料水分蒸发导致的重量减少。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人为错误、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损失(如原材料被盗、变质、违规操作废品)。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作转出处理。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废品损失可税前扣除, 需留存以下证明材料:
l废品损失明细单、内部审批文件; 
l技术鉴定报告或第三方证明(如重大损失); 
l非正常损失的原因说明及责任认定; 
l残值处置凭证(如有)。 
正常损失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税前全额扣除,非正常损失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可申报扣除。  
二、停工损失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停工损失赔偿:如果企业因停工获得的赔偿未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如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若停工损失赔偿与应税劳务、货物相关,则需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进项税额处理:停工期间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进项税额(如原材料采购)可继续抵扣,但需确保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 。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停工损失的扣除:企业停工期间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如支付的工资、设备折旧等,如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且符合合理性原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因需求不足而暂时停产的企业,生产设备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保留停产是暂时性的相关证明资料。
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停工损失,可转入“营业外支出”,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的处理:企业因停工导致的资产损失(如存货损耗、设备报废等),应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进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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