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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股权收购—所得税税务处理

第十三节:股权收购—所得税税务处理 小磊税税念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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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59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


01

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59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股东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方会涉及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确认问题,而股权收购方一般涉及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认的问题。
1)收购企业的税务处理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收购企业按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如果在收购的过程中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确认相关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依据59号文的规定,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收购企业股东应当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另外,被收购企业股东如果取得了股权支付,取得的股权也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
被收购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股权的计税基础
注意,股权处置包括三种方式:股权转让、投资者撤资、被投资企业清算,股权处置所得的确认并不相同。
股权转让: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股权转让式的股权处置,不能扣除留存收益)。
投资者撤资:根据总局(2011年)34号文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清算:根据财税200960号文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02

 企业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使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59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9号文第六条第(二)项和10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1)收购企业税务处理

收购取得的被收购企业股权计税基础=对应股权支付部分的被收购企业的原股权计税基础+对应非股份支付部分的被收购企业的原股权公允价值

=对应股权支付部分的被收购企业的原股权计税基础+(对应非股份支付部分的被收购企业的原股权计税基础+被收购企业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

=被收购企业的原股权计税基础+被收购企业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

2)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务处理

按照59号文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重组,被收购企业股东可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收购企业股东除了取得收购企业或控股企业股权外,还取得收购企业支付的其他非股份支付,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非股份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非股份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非股份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

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非股份支付额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非股份支付的公允价

=被收购企业股权的原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部分的原计税基础

=股权支付部分的原计税基础

举个例子:

A公司欲收购B公司100%股权,以A公司所控股的C公司的股权支付交易对价的90%,剩余10%以银行存款支付。B公司股权账面价值10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

假设上述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收购企业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1000*0.9+3000*0.10=1200万元。

被收购企业B公司的股东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3000-1000*0.10=200万元。

B公司股东取得C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0.9=900

B公司股东取得C公司的会计分录是:

借方:银行存款 3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900

    贷方: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000

             投资收益(长投转让所得) 200

文: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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