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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采购过程的财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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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采购过程的财税问题
小磊税税念
202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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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采购合同是否可约定买方承担全部税款 企业在进行采购,尤其是稀缺商品(服务)的采购时,经常遇到采购合约约
一、采购合同是否可约定买方承担全部税款
企业在进行采购,尤其是稀缺商品(
服务
)的采购时,经常遇到采购合约约定买方负担全部稅款的情况。上述情况的问题在于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合约如此约定是否合法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为纳税人。
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太原
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显示,大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转让过程涉及应由太重公司缴纳的税费由嘉和泰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歉。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合法有效协议。
因此,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一方或第三人承担交易税费,并不违法。
当合同约定由买方负担税费,卖方是否可以免除自身的全部纳税责任和义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正确理解:
(1)纳税义务人是法定的,合同约定税费承担主体并非是对纳税人主体的变更。
(2)如果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税费,则卖方就需要依法自行纳税,并在纳税后,按合同约定向税费承担主体(买方)追偿。
(3)纳税人未依法纳税,导致出现滞纳金、罚款,如果合同未对该种情况约定,则该滞纳金和罚款仍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纳税人只能对应缴纳的税费部分向税费承担主体追偿。
实务中遇到企业在采购中自己公司承担全部税费的情形,为规避纳税风险要在合同中详细注明以下事项:
(1)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全部税费后,如果责任方未按时纳税,导致出现滞纳金、罚款,由责任方(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少缴税款,事后被税务机关追缴,该追缴部分由责任方(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3)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责任方(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事后被税务机退回,该退回部分应在责任方(纳税义务人)收到款项之日起若干个工作日返还本公司。
二、如何分辨发票的有效性
企业在采购业务中会获取大量的发票,这不仅涉及企业纳税问题,更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环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取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采购业务中,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是企业关注的重点。
(一)哪些票据属于不合规发票
(1)发票拾头是其他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在经营中取得的发票抬头是其他公司的名称,通常说明企业替他人承担了费用,该支出与企业收入无关,税前不得扣除。
一般情况确实如此,但考虑到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也有例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 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在上述情境中,企业通常无法获取单独为自己开具的发票,只要有其他辅助证据能够证明,取得拾头为其他公司的发票(复印件)也可以作为税前列凭证。
(2)
发票抬头不完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票时,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8〕80号)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对于抬头不完整的发票,无论在会计上还是在税务上,都属于不合规票据,企业取得该类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
(3)
发票抬头是个人
多数情况下,发票抬头为个人的,通常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属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以此类发票入账,税前一般无法扣除。
但遇到以下情况时,发票抬头是个人,企业依然可以正常在税前列支
①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支出,如员工出差发生的火车票、机票款。
②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 二 )款所规定的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4)发票上无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规定也有例外,以下增值税发票,尽管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但只要是公司正常经营发生的支出,依然是有效凭据,可以在税前列支。
①增值税定额发票。
②公司员工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出租车票、长途汽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轮船票)。
(5)当期列支成本、费用却未取得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洁缴时未取得汇缴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票据,该成本、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需做纳税调增处理。
(6)跨期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称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企业在当年确认成本、费用时,使用的是上年度的发票(如某些企业经常会在当年1月使用上年的发票作为1月的成本费用),这就违反了上述权责发生制原则,该类发票不属于有效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
二
)
真实的发票入账是否一定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
很多会计人员在日常
财税
处理中可能存在以下误区:只要发票是真实的计入成本、费用就可以正常税前列支,不会有纳税风险。
但事实上,会有以下行为存在。例如,公司为了帮助员工节省个人所得税让员工每月找发票到公司报销;员工出差补贴,公司为了帮助员工规避个人所得税,让员工找发票和差旅费一并报销;公司给员工或其他人的提成或佣金,让大家找发票在公司报销;公司的各种灰色支出无法取得发票,让经办人找发票抵账在上述业务中,大部分情况下,入账报销的发票都是真实的发票,但该发票依然不能作为税前列支的有效凭据。原因在于发票所体现的业务是假的。
用这种“真实的发票”入账,票据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与公司收入无关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不得扣除。
▲
小磊解读:
工业企业采购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规避风险:
l供应商选择与管理
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对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纳税资格,避免与无证无照或证件不全的供应商合作,防止取得虚假发票或不合规发票。
考察供应商信誉:了解供应商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口碑,选择信誉良好、诚信经营的供应商,降低因供应商问题导致的财税风险,如供应商虚开发票、提供
质量
不合格货物等。
建立供应商评价机制:定期对供应商的供货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评价不合格的供应商,及时调整或淘汰,确保采购业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l合同签订
明确合同条款:在合同中详细约定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发票开具要求等内容,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和财税风险。
约定发票开具条款:明确供应商开具发票的类型、税率、开票
时间
、发票交付方式等,确保取得的发票符合税务规定和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如约定供应商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一定期限内开具合规发票。
防范合同涉税风险:关注合同中的涉税条款,如价格是否含税、税费由哪方承担等,避免因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或合同约定不当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如将含税价格误认为不含税价格,造成少计提进项税额。
l发票管理
确保发票合规:取得发票时,要仔细核对发票的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是否与供应商一致,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采购业务相符,发票的盖章是否规范等,杜绝接收虚假发票、虚开发票、代开发票等不合规发票。
加强发票保管:建立发票管理制度,对取得的发票进行专人、专账、专柜管理,防止发票丢失、损坏或被盗用,同时,要规范发票的使用和开具,避免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引发税务风险。
l付款结算
合理选择付款方式:根据采购业务的特点和供应商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如银行转账、汇票、支票等,尽量避免使用现金支付,以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凭证的可追溯性。
严格付款审批流程:建立严格的付款审批制度,对采购发票、验收单、合同等付款凭证进行审核,确保付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
加强预付账款管理:对于预付账款,要进行严格的跟踪和监控,定期与供应商核对预付账款余额,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如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供货或无法供货,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预付款项,避免企业资金损失。
l财税核算与申报
准确核算采购成本: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的要求,对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成本进行准确核算,包括采购价格、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
费等相关费用的计入和分摊,确保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为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正确计算税金:根据采购业务的性质和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金,如准确区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正确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额,避免因税金计算错误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逾期申报或申报错误而受到税务处罚。
※
下节预告: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原材料核算。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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