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依据的文件是: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公告:
一、适用主体
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包括:
1、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小磊提示: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并提供以下资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退税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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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税计算
1、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 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2、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即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税款)。
▲小磊提示:
退税率适用规则如下:
1、一般纳税人:按出口货物统一退税率执行。
2、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与退税率孰低原则执行。
四、退税申报
出租人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或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注意: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小磊提示:
海关报关: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
五、特殊监管要求
退租处理: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六、执行时间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小磊特别强调:
违规骗取退税将按《税收征管法》处理,涉及虚假合同、申报资料等情形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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