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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企业合并—重组案例分析

第二十一节:企业合并—重组案例分析 小磊税税念
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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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企业合并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混合支付对价)01一般性税务处理2020年6月30日,P公司以自身增发的

案例:企业合并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混合支付对价)

01

一般性税务处理

2020630日,P公司以自身增发的价值1000万元的股份和500万现金作为对价对T公司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T公司净资产(全部资产和负债)。假定T公司在2020630日,资产账面价值2500万(计税基础2800万,公允价3000万),负债账面价值1500万(公允价1500万)。T公司所有者权益构成如下:实收资本500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万、盈余公积2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 

      见下表:                          单位 :万元

科目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

资产合计

2500

2800

3000

负债合计

1500

1500

1500

净资产合计

1000

1300

1500

      解析:

根据59号文的规定,P公司支付的股权支付比例=1000/1500<85%,也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因此,该交易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1)根据59号文第四条(四)项规定:T公司应在交易中确认净资产转让所得=3000-2800+1500-1500=200万;P公司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取得的T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即资产入账价值3000万,负债入账价值1500万。
2)根据59号文第四条(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要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所以T公司存在两个层面的清算,即T公司和T公司股东的清算(以下假设T公司股东是法人):
I:T公司清算所得=3000-2800=200
清算所得税=200*0.25=50
(注意:T公司清算产生的留存收益是200-50=150万)。
T公司可向其股东分配的财产=3000-1500-50=1450万元
II:T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所得=1450T公司分配的财产总额)-400(账面留存收益的分配)-150(清算所得产生的留存收益)-500(账面实收资本)-100(账面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00万。
T公司股东应交股转所得税=300*0.25=75

02

 特殊性税务处理

X公司201912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资产5000万,负债3500万,所有者权益1500万(资产公允价5500万、负债公允价3500万),计税基础同账面价值。X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计税基础500万。202011日,X公司被Y公司吸收合并,Y公司向X股东发行了价值1800万的普通股以及现金支付200万为对价。2019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4.3%X公司2020年亏损300万元。

解析:Y公司的股权支付比例=1800/2000=90%>85%,假定其他条件也满足,该吸收合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对X公司而言,应对确认净资产转让所得=2000-1500)(净资产的公允价-净资产原计税基础)*0.10(现金支付的部分)=50万;Y公司接受X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总计税基础=1500X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50(前面确认的转让所得)=1550万;对X公司原股东而言,他们获得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500X公司原股东持有X公司股权的初始计税基础)+50X公司的净资产转让所得)-200(收到现金支付的部分)=350万;Y公司在2020年可利用的亏损弥补限额=2000X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4.3%=86万元。(〔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假定,在合并完成后,Y公司按照2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出售收购的原X公司净资产,则Y公司应对确认转让所得=2000-1550=450万元。与合并中确认的净资产转让所得50万相加后可以看出,净资产中包含的500万增值全部实现了,只不过这500万分摊到X公司和Y公司,二者分别确认。

3)如果X公司原股东将持有的Y公司股权按照1800万的公允价值出售,那么确认股转所得=1800-350=1450万。与合并中X公司确认的净资产转让所得50万相加后可以看出,X公司股东持有的X公司股权的内含增值额1500万(1800+200-500)全部实现,只是分摊到了X公司和X公司的股东,由二者分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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