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企业合并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混合支付对价)
一般性税务处理
见下表: 单位 :万元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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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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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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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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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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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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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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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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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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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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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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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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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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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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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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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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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特殊性税务处理
X公司2019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显示,该公司资产5000万,负债3500万,所有者权益1500万(资产公允价5500万、负债公允价3500万),计税基础同账面价值。X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计税基础500万。2020年1月1日,X公司被Y公司吸收合并,Y公司向X股东发行了价值1800万的普通股以及现金支付200万为对价。2019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4.3%,X公司2020年亏损300万元。
解析:Y公司的股权支付比例=1800/2000=90%>85%,假定其他条件也满足,该吸收合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对X公司而言,应对确认净资产转让所得=(2000-1500)(净资产的公允价-净资产原计税基础)*0.10(现金支付的部分)=50万;Y公司接受X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总计税基础=1500(X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50(前面确认的转让所得)=1550万;对X公司原股东而言,他们获得Y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500(X公司原股东持有X公司股权的初始计税基础)+50(X公司的净资产转让所得)-200(收到现金支付的部分)=350万;Y公司在2020年可利用的亏损弥补限额=2000(X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4.3%=86万元。(〔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假定,在合并完成后,Y公司按照2000万元的公允价值出售收购的原X公司净资产,则Y公司应对确认转让所得=2000-1550=450万元。与合并中确认的净资产转让所得50万相加后可以看出,净资产中包含的500万增值全部实现了,只不过这500万分摊到X公司和Y公司,二者分别确认。
(3)如果X公司原股东将持有的Y公司股权按照1800万的公允价值出售,那么确认股转所得=1800-350=1450万。与合并中X公司确认的净资产转让所得50万相加后可以看出,X公司股东持有的X公司股权的内含增值额1500万(1800+200-500)全部实现,只是分摊到了X公司和X公司的股东,由二者分别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