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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节:出口退(免)税政策之十二:企业出海必知的福利清单1

第二十五节:出口退(免)税政策之十二:企业出海必知的福利清单1 小磊税税念
202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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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境外投资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境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
一、境外投资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境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对境外进行的投资。对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国家规定对其实行出口退(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生产企业境外投资属于外购(非自产)的出口货物,还应符合财税[2012]39号文件中附件4明确规定的相关条件,才可享受出口退(免)税。
二、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免)税规定
免税商品销售业务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和陆路边境口岸,以及在出境旅客提货服务的特制销售业务。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具体包括: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进的货物。
2、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其他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免)税规定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享受退还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  小磊解读:
上述货物和服务,是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四、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规定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货物(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范围还需关注进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但不包括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标机电产品享受退(免)税政策。属于外贸企业,适用于免退税办法;属于生产企业,适用于免抵退税办法。但应注意生产企业中标机电产品属于外购(非自产)的出口货物,还应符合财税[2012]39号文件中附件4明确规定的相关条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
五、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退(免)税规定
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享受退(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只适用于生产企业,是指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国内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的除外。
海洋工程结构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列名的钢制非机动桥梁及桥梁体段,钢铁制门架及其框架、门槛,钻油(气)田开采企业是指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3所列名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六、销售给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免税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为零或涉税违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只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以及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外轮、远洋运输和国内航空供应是指国内专门的供应公司将从国内购入的货物或食品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以及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供应行为。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本公告所称燃料油,是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2”的产品。
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退(免)税规定
根据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品物品是指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的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有关规定,在互惠对等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品给予同等待遇。
▲  小磊解读
上述货物和服务,是指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是指为满足日常生活、办公需求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工业用机器设备、金融服务以及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不属于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
八、出口已使用过设备退(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自用未满2年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退税率为零或涉税违规除外)。
九、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目前,我国援助出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目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外援助的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政策,属于外贸企业,适用于免退税办法;属于生产企业,适用于免抵退税办法。但应注意生产企业对外援助属于外购(非自产)的出口货物,还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明确规定的相关条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
十、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业务模式。根据现行政策,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原则上由委托方申请办理,但也有特殊情况。
1、委托方为外贸企业或综服企业
如果委托方是具有进出口自营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或综合服务企业,其委托出口的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2)出口报关单:注明委托出口货物的相关信息。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退税的进项凭证。

(4其他相关单证:如运输单据、收汇凭证等。

2、委托方为非出口自营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
如果委托方是不具有进出口自营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其委托出口的货物同样享受增值税免退税政策。
▲  小磊解读:
这种情况下委托方的退税操作相对复杂,需要确保以下条件:
(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退税责任和操作流程。
(2)委托方需提供货物的进项发票,且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等信息需与出口报关单一致。
(3)受托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退税所需的单证转交给委托方。
3、特殊情况:受托方为外贸企业
如果受托方是外贸企业,且委托方为非出口自营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过程中不承担退税责任,退税由委托方办理。但如果委托方是外贸企业或综服企业,受托方需按照规定办理免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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