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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 合同取得成本

第二十四节: 合同取得成本 小磊税税念
202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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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业企业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工业企业获取合同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对于企业的财务

 工业企业的合同取得成本

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工业企业获取合同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合同成本通常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本文将重点探讨工业企业中的合同取得成本。

一、合同成本的分类

工业企业签订合同时,会涉及合同成本,其主要分为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企业为获取合同而发生的成本,若预期可收回则应确认为资产。这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等。增量成本指若不签订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虽然与合同相关,但非企业为获得合同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如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则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履约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发生的成本。如果这些成本可以明确区分并补偿,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资产。

二、合同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

合同成本的内容与会计处理

合同成本
内容
会计处理
 
合同取得成本
增量成本
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
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履约成本
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
确认为一项资产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也就是企业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但又不是所签订合同的对象或内容(如建造商品或提供服务)本身所直接发生的费用,如销售佣金等,如果销售佣金等预期可通过未来的相关服务收入予以补偿,该销售佣金(即增量成本)应在发生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即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已经确认为资产的,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合同取得成本还包括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三、合同取得成本的实例分析

【例】甲公司是一家咨询公司,通过竟标赢得一个服务期为5年的客户,该客户每年年末支付含税咨询费1908000元。为取得与该客户的合同,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付相关费用 15000元,为投标而发生的差旅费10000元,支付销售人员佣金50000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均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10 000 元。

本例中,甲公司因签订该客户合同而向销售人员支付的佣金属于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应当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甲公司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发生的支出、为投标发生的差旅费以及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的年度奖金(不能直接归属于可识别的合同)不属于增量成本,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支付合同取得成本时:

销售佣金: 

合同取得成本10,000

银行存款10,000元。

尽职调查费:

管理费用15,000

银行存款15,000元。

每月确认服务收入,摊销销售佣金

服务收入=1908 000÷(1+6%)÷12150 000()

销售佣金摊销额=50 000÷5÷12833.33()

应收账款159,000

销售费用833.33

:合同取得成本833.33

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业企业在获取合同时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而正确地识别和处理这些成本对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管理至关重要。合理的合同取得成本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地分配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  小磊提示:

一、合同取得成本的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限额部分,不得扣除。销售佣金在新收入准则施行之前企业账务处理都是计入到发生的当期销售费用当中,既然都已计入到了当年的利润表当中,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限额标准在纳税调整表中做纳税调整就可以。执行新收入准则后,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未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销售佣金不在利润表中体现,也无法影响企业利润。那么对于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对于销售佣金支出又该如何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在会计上销售佣金计入“合同取得成本”作为一项资产处理,佣金支付时并未“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会计上作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在摊销进入损益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合同取得成本,企业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后期转回计提的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在企业所得税均不确认,应当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二、工业企业常见误区:避免这些坑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工业企业在处理合同取得成本时,容易陷入以下误区:

误区一:将所有销售费用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 如前所述,只有符合定义的增量成本才能作为合同取得成本。

误区二:随意选择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会计准则,合理选择处理方式,避免税务风险。

误区三:忽视税会差异。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要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下节预告:合同履约成本,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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