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 亏损的弥补
59号文第六条第(五)项规定:“……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该规定意味着,在存续分立中,存续企业和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按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解散分立中,各分立企业按照各自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被分立企业的亏损。
(二)税收优惠金额的确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一样,区别在于分立企业可以按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享受税收优惠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