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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节:企业重组税收优惠的理解

第三十二节:企业重组税收优惠的理解 小磊税税念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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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一)亏损的弥补59号文四条第(五)项规定:“……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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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亏损的弥补
59号文四条第()项规定:“……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那么,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呢? 该规定实际蕴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在存续分立中,原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使用。
第二,存续企业可以按照保留资产的公允价值占原被分立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可以弥补的亏损限额,但原亏损额与前述可弥补亏损限额之间的差额不得由分立业进行弥补使用。
第三,分立企业接受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存续企业进行弥补;各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这就是所谓的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另外,在解散分立中,由于被分立企业视同清算处理,所以被分立企业亏损不得由新设分立企业弥补,且优惠也不可以延续享受。同样,分立企业之间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亏损。
()税收优惠金额的确定
4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 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 ) 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前述规定表明:
第一,在解散分立中,新设分立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原被分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原被分立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已经消亡;
第二,在存续分立中,类似于企业合并的原理,4号公告只允许存续企业有条件享受税收优惠,即按照59号文第九条的规定执行。而59号文第九条规定:“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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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亏损的弥补

59号文第六条第()项规定:……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该规定意味着,在存续分立中,存续企业和分立企业之间的亏损按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在解散分立中,各分立企业按照各自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配被分立企业的亏损。

()税收优惠金额的确定

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承继与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一样,区别在于分立企业可以按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享受税收优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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