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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节:企业分立—其他税种分析

第二十四节:企业分立—其他税种分析 小磊税税念
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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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增值税根据2011年1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

01

增值税

根据20111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02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文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1)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理解:指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在分立企业中应当同时持有股权(允许不成比例分立)。

例如:A公司和B公司在被分立企业甲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为70%30%,现甲公司分立为新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如果AB在甲乙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还是70%30%,适用五号文第三条;假设AB在甲公司的比例是70%30%,在乙公司的比例是80%20%,也适用5号文第三条。但是,如果分立成A公司100%持有甲公司,B公司100%持有乙公司,则不再适用五号文第三条,因为甲乙公司的投资主体已经不同了。

03

印花税

根据183号文,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因此,分立企业的资金账簿应当贴花。

04

 契税

根据37号文第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根据该文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股权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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