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5〕5号文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注意(1)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理解:指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在分立企业中应当同时持有股权(允许不成比例分立)。
例如:A公司和B公司在被分立企业甲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为70%、30%,现甲公司分立为新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如果A和B在甲乙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还是70%、30%,适用五号文第三条;假设A和B在甲公司的比例是70%、30%,在乙公司的比例是80%、20%,也适用5号文第三条。但是,如果分立成A公司100%持有甲公司,B公司100%持有乙公司,则不再适用五号文第三条,因为甲乙公司的投资主体已经不同了。
印花税
契税
根据37号文第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该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根据该文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股权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