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研发费用的财税问题解析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工业企业作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核心力量,其研发活动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行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研发费用的财税处理不仅涉及企业财务核算的准确性,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负水平和资金利用效率。探讨工业企业研发费用的财税问题,以帮助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研发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这一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工业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力军,应充分利用该政策,合理规划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申报,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了税收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力度。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类型
(一)研发人员人工费用
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是研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工业企业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加计扣除需注意扣除问题:
1.福利费、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
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可在“其他费用”中加计扣除,但不能在“人工费用”科目中加计扣除。
2.股权激励:
按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可加计扣除,但如果公司通过合伙企业间接进行股权激励,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能加计扣除。
3.非研发活动分配:
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时,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4.劳务派遣:
通过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小磊提示:
1.可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不包括: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人员人工费用需留存备查资料:研发人员工资薪金等,以劳动合同、职能部门(财务或人事部门)按月单独编制的工资清单(或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二)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在研发活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中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特殊收入扣减: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小磊提示:
1.可加计扣除的直接投入不含房屋租赁费,例如为了扩大研发,租了研发大楼,不能够加计扣除;
2. 备查资料:研发直接耗用的原材料,以领料单(需注明领用的研发项目)作为有效凭证;燃料、动力等直接消耗,以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租赁费以租赁合同、发票及分配表作为有效凭证。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工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例:A公司2018年12月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为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A公司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10×60%)年,且设备在6年内用途不变。
2019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200÷8=150(万元)
税法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1200÷6=200(万元)
按照规定,每年可申请加计扣除的折旧额200×75%=150(万元)。
▲ 小磊提示:
1.可扣除折旧费不含房屋折旧费
2.备查资料:折旧清单及分配表;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摊销费,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如果该无形资产是通过购买取得且专门用于研发的,企业在购买时通常都会取得发票。无形资产入账后企业正常按10年进行摊销,每年按摊销额的100%申请加计扣除,不存在任何障碍。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和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新产品设计和新工艺规程制定活动必然需要人员的参与,人工成本可以算作设计费。但新产品设计和新工艺规程制定活动又属于研发活动的一部分,人工费用已经在人工成本中进行归集,无法在设计费中归集。有些新产品设计和新工艺规程制定活动需要适当地投入材料,一般归入直接投入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仪器和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1-10%)×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 小磊提示:
1.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其他相关费用中归集计入限额扣除
2.2021年28号公告简化了计算方法,允许多个项目的限额调剂使用,总体上调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三、工业企业研发费用的财税管理
(一)建立健全研发费用管理制度
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研发费用管理制度,明确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核算方法和审批流程,确保研发费用的核算准确、合规。同时,企业应加强对研发项目的管理,合理规划研发活动,确保研发费用的投入能够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工业企业应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申报,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研发费用的管理和核算方法,确保符合政策要求。
(三)加强财务与研发部门的协作
工业企业应加强财务部门与研发部门的协作,确保研发费用的核算准确、合规。财务部门应定期与研发部门沟通,了解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申报。研发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提供研发活动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确保研发费用的核算准确、合规。
(四)加强税务合规管理
工业企业应加强税务合规管理,确保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申报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研发费用核算和申报中的问题,避免因税务违规而受到处罚。同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和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确保研发费用的核算和申报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小磊提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注意其他相关事项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 不需要经过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立项备案;
委托研发的项目,立项需要科技部门登记备案。委托境内单位研发的,由受托人办理登记;委托境外研发的,由委托人办理登记。
4.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
5.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7.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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