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企业除了总承包合同,其余涉及最多的、总金额最大的当属材料设备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明确单价和合同总价,明确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合同中应当明确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当明确是否需要运输,如果需要运输还应当明确运输费用由哪一方承担;合同价中应该明确是否包含运输、装卸等费用;同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合理损耗等应该做明确约定,如果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标准的解决方式;应当约定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同时应该明确是销售方先开具销售发票,还是购买方先支付款项。
一、购销合同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在实务中建筑企业在材料设备采购业务中,签订合同及履约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涉税风险。材料采购合同签订的条款和履约过程中比较突出的五类涉税风险。
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签订的材料设备明细与实际供应内容不符,供应商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材料明细开具发票。如果实际供应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根据实际供应内容开具,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具发票易涉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的合同金额没有“价税分离”,没有约定增值税税率。如果遇到国家税务政策发生变化,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有可能会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损失。另外,合同金额没有分别载明价款和增值税,对印花税的计算缴纳基数也有影响。
3、建筑企业签订笼统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中未实际标明材料供应给哪个工程项目使用。在材料仓储与领用时故意不区分实际用于哪个工程,将简易计税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以一般计税项目名义采购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抵扣进项税额。无论是公司集中采购再调拨给各项目,还是项目直接采购,简易计税所购买的材料、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给建筑企业开具销售发票时,在备注栏上注明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目的就是防范建筑企业将简易计税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一般计税项目“混抵”。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是建筑企业虽然在合同中注明了材料供应的大致项目范围,但由于项目工程名称和地址表述模糊(如仅写 “某地区基建项目” 而没有具体到某个工程名称和详细地址),仍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存在抵扣混乱的风险。所以在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工程名称和工程地址,且工程名称应与在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名称一致,工程地址应详细到具体的街道、门牌号等信息。
4、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只有业务条款,没有涉税风险控制条款。
5、材料、设备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突然注销,无法开具相关发票,要求第三方向建筑企业开具相关发票。有些材料、设备供应商是真注销,有些是假注销,建筑企业应当谨慎判断是否是真注销了,应该杜绝由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相应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材料供应商的债权可以转让,但是不等同于可以换一家公司开具相应发票。例如,某建筑企业与供应商 A 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 A 因经营不善突然注销。建筑企业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在未仔细核实供应商 A 是否真的注销的情况下,让与供应商 A 没有任何实际业务往来的供应商 B 开具发票。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二、购销合同应该签订哪些涉税条款
1、应该约定的基础涉税条款
(1)在签订合同金额时应该分别载明不含税价和增值税额,明确税率。在签订合同金额时分别载明不含税价和增值税额,明确税率是建筑企业常见的操作要求,但还应考虑税率适用错误的情况。例如,建筑企业在采购一些特殊材料时(如废旧建筑材料回收),可能会出现供应商适用税率错误(如应适用 3% 征收率却按照 13% 税率开具发票)的情况。所以在合同中除明确税率外,还应注明材料适用税率的依据,如注明 “材料适用税率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2)合同发票条款应该明确销售方提供的发票类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3)合同应该约定是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买方再支付款项,还是购买方先支付款项销售方再开具发票。
(4)合同中应该对销售方提供的发票真伪、合规性作出约定,明确违约责任,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例如,合同中可约定 “如销售方提供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发票或不合规发票,导致购买方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或遭受税务处罚的,销售方应按照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的X倍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购买方因此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2、应该约定税率变化如何调价及价外费用开具发票事宜
(1)合同中可约定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双方应在税率调整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 “调税不调价” 原则重新计算增值税额和含税合同总价,并签订补充协议。增值税额的调整计算方式为:调整后的增值税额 = 不含税价 × 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含税合同总价 = 不含税价 + 调整后的增值税额”。
(2)合同中应当约定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价外费用,销售方必须向购买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应税发票。“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奖励款、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对于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上述价外费用,销售方应在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购买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应税发票,发票类别根据价外费用的性质确定,如赔偿金按照 “其他现代服务 * 赔偿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应该约定发票开具、发票丢失、作废红冲等条款的约定
(1)合同中应当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已经供完货部分,尚未全部开完销售发票)不许注销公司,更不允许要求没有任何业务关系的其他第三方向购买方开具相应发票。如果确实不得不注销公司的,应该提前通知购买方,并将已经供货但尚未开具相应发票的部分,及时开具并提供给购买方。例如;合同中可约定 “销售方如需注销公司,应提前xx个自然日书面通知购买方,并在注销前将已供货但尚未开具发票的部分及时开具并提供给购买方。若因销售方未提前通知导致购买方无法正常取得发票的,销售方应按照未开具发票金额的x%向购买方支付违约金,并在购买方通知后x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票开具和交付”。
(2)合同中应该约定销售方必须按照应税业务税目,选择相应的、正确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是单纯地根据营业执照中的业务范围和公司的行业划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例如,针对建筑行业常见的咨询服务发票,合同中可约定 “销售方为建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开具发票时,应按照 “现代服务 - 商务辅助服务 - 经济贸易咨询” 税目,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等)”。
(3)合同中可约定 “如购买方不慎丢失发票,销售方应在接到购买方通知后的 x个工作日内配合购买方办理有关手续。若因开票有误、开票不合规等原因需要作废、红冲发票的,销售方应在购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的x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废、红冲操作,并向购买方重新开具合规发票”。
小磊解读:
建筑企业材料采购合同中主要有以下涉税关键环节,可以有效助力建筑企业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降低涉税风险。
一、合同签订关键要点
1、明确材料设备信息:准确列出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确保与实际供应一致,避免发票开具不符带来的虚开风险。
2、价税分离与税率明确:分别载明不含税价和增值税额,明确增值税税率,防范税务政策变化风险。
3、标明工程使用项目:明确材料供应的具体工程项目名称和详细地址,确保与税务机关备案一致,防止简易计税项目与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混乱。
4、约定发票相关事项:明确销售方提供的发票类别(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与支付款项顺序,以及发票真伪、合规性违约责任。
二、合同履行关键要点
1、应对税率变化:按“调税不调价”原则,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时的调价方式和时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2、规范发票开具:销售方需按应税业务税目选正确编码开具发票,注明必要信息,如咨询服务具体内容等;购买方支付价外费用时,销售方应及时开具相应发票。
3、处理发票问题:明确发票丢失、作废红冲等情况下销售方的配合义务和时间限制,如销售方注销应提前通知并完成已供货部分发票开具。

下节预告: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涉税管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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