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第二十八节: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解析

第二十八节: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解析 小磊税税念
2025-06-15
3
导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

人类逃离迫在眉睫的灾难图片素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一、合同工期条款的涉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合同工期对计税方式的影响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无施工许可证且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的,需提供开工令、监理日志等实质性证据。

2、合同工期潜在的经营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存在一部分工程项目已经进场施工,但工程施工合同还未签订完毕,以至于无法全面施工,只开展了平整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等一些施工前期工作。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工日期比全面开工时间早,按最早进场时间算,而计划竣工时间并没有相应延迟,这会导致工程整体的工期被压缩,对于建筑企业是不利的。因此,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注意这微不足道的压缩,可能会引起工期延期遭到业主的索赔。

1.建筑企业对实际开工日的争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承包人实际推迟开工的三个常见原因

1)发包人未能依法依约提供符合承包人开工的条件,这种情况,不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作为依据,而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

2)承包人自身原因,包括人员、资金、材料、设备等未到位,依然以合同、开工令等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如果是发包人承诺的资金未到位,则应查明发包方资金未到位与承包方推迟工期的关系,看主因是什么。

3)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流行性疾病导致延期。如果因为此类外部因素不能如期开工的,也由承包人承担证明开工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

3.建筑企业对实际竣工日的争议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上述(1)中关于“验收合格之日”的标准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因为验收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多部门签字并盖章,建议以四方签署意见的时间为验收合格之日。

在实务中如何判断“发包人拖延验收”,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规定:

①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②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建筑企业之所以要特别重视实际竣工日期,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实际竣工日期如果与计划竣工日期偏差太大,主要是工期延误,很可能存在违约责任;第二,实际竣工日期一般情况下也是支付工程款的重要时间节点,如果实际竣工日期存在争议则影响工程款的支付,拖欠工程款计算利息也与实际竣工日期密切相关,只要涉及资金成本,最终都将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

二、合同金额未价税分离的涉税风险

合同条款未价税分离存在两个涉税风险。第一,未明确该价格是否为含税价格,虽然从造价的角度双方都知道该价格为含税总造价,但是从涉税角度分析该条款存在歧义。即使双方都认可为含税总价,但是未明确税率,如果该工程涉及甲供内容,则无法确定含税价格中的增值税额是依据3%计算得来的,还是依据9%计算得来,遇到国家税务政策变化需要调整税率时也存在歧义。第二,是合同金额未分别载明价款和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合同印花税时按照含税总价计算缴纳。

【案例1】 某建筑企业与地产公司签订的关于某剪力墙结构的高层及洋房工程的总包合同约定合同价及支付条款。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亿零玖佰万元整,(小写)109 000 000元。

上述案例合同条款未价税分离,如果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增值税税率发生调整,双方进行调价时有可能产生争议。以下案例就避免了此类问题。

【案例2】合同暂定含税总价109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零玖佰万元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人民币1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增值税金额为9000 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佰万元整,适用增值税率9%。以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及增值税税额,以合同签署时点在执行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为准,后续国家税收政策涉及的税率发生调整,此税额及税率亦作出相应变动,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

三、合同承包范围对计税方式的影响

建筑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一般分为:清包工、包工包料、甲供工程三种形式,合同承包范围对计税方式有重要影响,以下是关于清包工、包工包料、甲供工程三种形式对计税方式的具体影响分析:

1、清包工

(1)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

(2)原因:清包工方式下,施工方主要提供劳务服务,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简化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劳务市场的发展。

(3)注意要点:施工方需确保合同明确约定其不负责采购主要材料,仅提供劳务及相关辅助材料等,以符合清包工的认定条件。

2、包工包料

(1)计税方式: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9%。但如果该工程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或者符合其他特殊规定,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原因:包工包料方式下,施工方既提供建筑服务,又负责采购全部材料,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一般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老项目,由于其在营改增之前已开工,难以准确区分进项税额,故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注意要点:施工方需准确核算材料采购的进项税额,并确保相关发票合规,以便充分抵扣进项税额,降低税负。

3、甲供工程

1)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若属于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9%。但需注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原因:甲供工程中,发包方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材料、设备,施工方的材料采购成本减少,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也较少。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简化税务处理,同时避免因进项税额不足导致的税负增加。

3注意要点:合同中需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确保符合甲供工程的认定条件。同时,施工方应关注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工程造价,若未计入则不属于“甲供材”,会影响计税方式的选择。

4、极端甲供情况下的清包工

如果出现极端甲供的情况,即发包方提供了几乎所有的材料,施工方仅负责人工和机械,这种情况下实质上属于清包工。其计税方式与一般清包工相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但由于材料几乎全部由甲方提供,施工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极少,因此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为常见。

小磊解读:

施工总承包合同涉税管理,应注意的涉税风险要点及操作建议

一、合同工期条款的涉税风险

1、老项目的认定:

1) 2016430日前开工的项目可认定为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

2)合同中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必须明确,避免工期压缩导致的索赔风险。

2、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若开工通知发出但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实际具备条件的时间为准。

2)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的,以进场时间为准。

3、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

1)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3)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合同金额未价税分离的涉税风险

1、合同条款需明确

1)合同中应明确价格是否含税,以及适用的税率。

2)未价税分离可能导致税务政策变化时的调价争议。

2、印花税计算:

未分别载明价款和增值税额时,印花税按含税总价计算。

三、合同承包范围对计税方式的影响

1、清包工:

(1)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

(2)合同需明确施工方不负责采购主要材料。

2、包工包料:

(1)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但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施工方需准确核算材料采购的进项税额。

3、甲供工程:

(1)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3%)或一般计税方法(税率9%)。

(2)若甲供材料为钢材、混凝土等,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合同需明确甲供材料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4、极端甲供情况下的清包工

实质上属于清包工,通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特别提示: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发票是否计入工程总价款。若甲供材发票计入工程总价,发票金额应包含在工程总价中;若不计入,发票金额应单独列明。这一条款对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至关重要,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税务风险。


节预告:合同收付款条款与资金管理,敬请关注!

图片

长按扫码关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小磊税税念
1234
内容 313
粉丝 0
小磊税税念 1234
总阅读19
粉丝0
内容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