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税务政策频繁更新的时代,建筑企业的涉税管理必须要跟上节奏特别是涉及税率变化的应对,建筑企业在与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签订经济业务合同时,在约定合同价款和税率条款时需要注意两个重要事项:第一,合同金额一定要“价税分离”,分别列明价款和增值税款;第二,最好不要签订“固定含税总价”合同和“一次性包死价格”合同。
一、如何修订合同涉税条款
合同的不含税价款应保持固定,而价税合计数则根据税率变化相应调整。在完成合同金额的价税分离,明确增值税税率及销售方发票类型后,建筑企业可进一步补充约定合同金额的价款和税款调整方式。具体而言,若遭遇国家税率调整,本合同应严格遵循相关税务规定,秉持“调税不调价”原则,仅针对变化的增值税率所对应的增值税额进行调整,确保合同内的不含税总价(不含税单价)维持原状,不受税率变动影响。
二、建筑企业如何调整分包商、供应商的含税合同金额
2018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其中关于税率调整的规定如下: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19年3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19]39号)对增值税税率作了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建筑企业需针对分包方和材料供应商已完成但尚未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建筑服务或货物供应金额,以及剩余合同量的含税总价,依据税率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建筑企业需要特别注意防止供应商“假调整”。常见的两种“假调整”如下:
第一种,供应商对于原适用税率调整之前已经供完货未开票部分、未按“未开具发票一销售额”申报纳税的内容,在开具发票时含税单价或者含税总价不变,只是税率按照政策进行了调整(16%调整为13%),人为地调高了不含税单价,相当于变相涨价,致使建筑企业的利益受损。
第二种,供应商对于原适用税率调整之前已经供完货未开票部分、未按“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申报纳税的内容,在开具发票时含税总价不变,不含税单价也不变。擅自改变了发票中的“数量”,致使增值税发票中的“数量”与实际供应的数量不一致,比实际供应的货物数量更多。同时还存在涉税风险,因为发票上的数量与实际供应量对不上,是否会涉及“虚开”和“虚抵”在实务中还要结合主观上是否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条件综合判断。
除了上述调整以外,建筑企业还应该对相关经济合同的剩余合同量对应的含税金额做相关调整:
剩余合同量含税价格=(原含税合同总价-已完成部分含税总价)/(1+原税率)*(1+新税率)
三、建筑企业如何应对发包方的调税要求
当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发包方通常会要求建筑承包方针对已完成但尚未开具相应税率发票的建筑服务金额,或将来无法再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金额进行调整,并对剩余合同量的含税合同总价进行更正调整。
【案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承揽了某住宅工程,合同含税总造价为2200万元(不含税价2000万元,增值税200万元),该项目为一般计税项目。2019年3月25日在账面确认一笔工程量,含税总价1100万元(不含税价1000万元,增值税100万元)。2019年3月30 日收取进度款1100万元,当期未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2019年4月1日,税率由10%调整至9%,某建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收取进度款1100万元,当天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规定应该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如果某建筑公司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在3月计税期即2019年4月15日之前纳税申报时按照“未开具发票销售额”进行申报。若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并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24小时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如果未按照此方式处理,有可能涉及滞纳等违反征管法规的风险。
2019年3月25日,确认工程量计价金额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工程进度款 11 000 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 000 000
如果某建筑公司未按规定处理,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少交税了,遇到检查将被要求补税,同时还有滞纳金和罚款,罚款将按照少缴税款的0.5 倍至5倍处罚。
除了自身存在涉税风险以外,业主将对某建筑公司应该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而未开具部分进行相应调整,工程结算或主营业务收入不变,应收账款和应交税费需要调整。
会计调整:
借:应收账款——工程进度款 -100 0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00 000
除了上述调整以外,业主还将对建筑企业该施工合同的剩余工作量对应的含税金额做相关调整,剩余工程量价税分离后,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
剩余合同量含税价格=(原含税合同总价-已完成部分含税总价)/(1+原税率)*(1+新税率)
调整后的工程量含税价格=(22000000-11000000)/(1+10%)*(1+9%)=10 900 000(元)
▲小磊解读:
对建筑企业日常工作的指导和建议:
一、合同管理方面
1、价税分离: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区分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额,分别列明,避免因税率调整导致的合同纠纷。
2、灵活约定:合同中应约定增值税税率,明确销售方提供的发票类型,并增加税率调整条款,说明如遇税率调整,仅调整增值税额,不含税价款保持不变。
3、关注政策:定期关注税务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合同模板,对于长期合同,建议加入税率调整预警机制,提前通知对方可能的税率变动。
二、分包商、供应商管理方面
1、梳理已完成部分:对分包方和材料供应商已完成但尚未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建筑服务或货物供应金额进行梳理,确认适用的原税率。
2、准确开具发票:根据税率调整,重新计算应开具发票的金额,确保不含税金额不变,并与分包商和供应商沟通,确保他们理解税率调整的影响,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开具发票。
3、调整剩余合同量:对剩余合同量的含税总价进行调整,使用公式:剩余合同量含税价格=(原含税合同总价-已完成部分含税总价)/(1+原税率)*(1+新税率)。
4、防止“假调整”:仔细核对发票上的金额和数量,防止供应商“假调整”,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和调整文件,以备税务检查。
三、应对发包方调税要求方面
1、提前沟通:在税率调整前,与发包方沟通,确认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量和对应的税率。
2、按时开具发票:按照规定时间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确保纳税义务的正确履行。
3、调整合同金额:对剩余合同量的含税总价进行调整,使用公式:剩余合同量含税价格=(原含税合同总价-已完成部分含税总价)/(1+原税率)*(1+新税率)。4、更新财务记录:及时更新财务记录,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税务要求。
四、记录保留方面
保留详细记录:所有与税率调整相关的沟通、计算和调整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检查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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