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第四条的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包括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具体计算公式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一)免抵退税计算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如果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分别核算的,应一并计算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应按照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额的比例划分其退税额和免抵税额。如果出口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改为免抵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其免抵退税计算依下列公式:
•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并按以下情况确定:
(1)以铁路运输方式承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合同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案例4-10】上海某国际运输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路运输,具有《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应税服务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2019年8月,该公司取得国际运输收入4 000 000元(按季人民币价格);国内运输收入8 000 000元,以上均在当月计入销售收入。购进一艘小型货船(固定资产)7 000 000元,进项税额910 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无免抵退应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国际运输的退税税率为9%,其当期的免抵退税额为:
(1)当期国际运输收入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4 000 000×9%=360 000(元)。
(2)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不予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当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应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8 000 000×9%-(7 000 000×13%-0)-(0-0)=-190 00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不予抵扣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税率-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4 000 000×(9%-9%)=0。
(3)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0 000(元),当期免抵税额=360 000-190 000=170 000(元)。
该公司可根据以上计算的数据在9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生成免抵退税申报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案例4-11】接[案例4-10],如果该公司是按简易办法征税(税率3%),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在当期应申报免税,同时,对内销服务收入及进项税额按以下步骤处理。该公司当月购进一艘小型货船(固定资产)7 000 000元,进项税额910 000元应作转出,所取得的国内运输收入8 000 000元计税按3%的税率进行计算,应纳税额=8 000 000÷(1+3%)×3%=233 009.71(元)。应当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不得抵扣和取得的进项税额。对于疫情期间的业务,除湖北省以外按减按1%处理。
(二)免退税计算
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案例4-12】A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与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格。2020年1月购入一批软件程序为境外B公司研发设计的某系统提供应税服务。已知国内购进该软件程序作价100 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为6 000元。该公司在2月已收到境外B公司支付的款项100 000元。假设,出口退税率为6%,征税率为6%,则A外贸公司的出口退税额为:
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税率=100 000×6%=6 000(元)。
增值税结转成本税额=100 000×(6%-6%)=0。
另外,对于销售额以外币结算的,换算为人民币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申报当月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例如,某企业确定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服务收入为400 000美元,按照当月1日的汇率6.1053计算换算为人民币入账,入账金额为2 442 120元(400 000×6.1053)。当月20日收到国外客户汇入服务收入400 000美元,20日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20的,实际收到汇兑算为人民币2 480 000元(400 000×6.20),汇兑差额为37 880元(2 480 000-2 442 120),应计入财务费用当期损益科目,并取得收汇凭证。
五、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比照免抵退税计算,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比照免退税计算。
【案例4-13】A外贸企业(符合退税条件)2020年2月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格为15 000元,进项税额为1 9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收汇,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 000元。3月初,A企业将上月做账的18 000元外销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凭收齐的单证(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退税申报,但却发现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无法实现退税。4月,A企业收到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免退税申报。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3%,其应退税额为:
服装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 000×13%=1 950(元)。
增值税结转成本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15 000×(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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