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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 小磊税税念
202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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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核心内容税率优惠: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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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内容

税率优惠: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优惠详细解读

(一)享受税率15%优惠的主体

情形

可享受优惠的所得范围

实质性运营认定主体

可享受优惠的所得范围

总机构在海南

仅限海南总机构及海南分支机构所得

海南总机构+所有海南分支机构(不含三级以下分支机构

仅限海南总机构及海南分支机构所得

总机构在海南外

仅限海南分支机构所得

仅海南分支机构自身

仅限海南分支机构所得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海南机构/场所的所得

海南机构/场所自身

海南机构/场所的所得

注: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如总机构在外省,其在海南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下设的三级机构)不得享受优惠。

(二)享受税率15%优惠的条件

上述主体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实质性运营;二是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三是当年度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具体指以下:

1、实质性运营要求

文件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具体包括以下:

1)企业在自贸港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自贸港,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自贸港;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2)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自贸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 3 名 (含)至 30 名 (含)从业人员在自贸港均居住累计满 183 天。

3)企业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自贸港,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自贸港。

注意: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1)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内地业务的财务结算、 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

2)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2、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令2019年第29号)中的鼓励产业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令2019年第27号)中的产业

3)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3、当年度鼓励类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当年度以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收入,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的企业。

(三)享受税率15%优惠的办理方式

1、优惠办理方式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取由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自2023年度起,申报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机关将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企业推送《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据实填写表格对实质性运营的情况进行承诺,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

2、企业纳税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路径,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小磊提醒:

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需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①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说明;

②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四)关于实质性经营认定要点及争议的解决途径

1、总分机构“实质性运营”认定差异

1)总机构在海南的企业

需对所有分支机构(无论是否在海南)实施以下管控:

① 四统一管理: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由海南总机构实质性控制。

② 决策在海南:战略规划、财务审批、人事任免等核心决策在海南完成。

③ 分支机构职能匹配:海南分支机构需具备真实经营职能(非“壳公司”)。

2)总机构在海南外的企业

仅考核其海南分支机构的独立运营能力:

① 职能自足:具备与经营范围匹配的营业收入、员工团队、资产规模。

② 本地化运营:人员工资通过海南账户发放,业务合同以分支机构名义签署。

③ 禁止空壳:不得仅为开票、报税而设立(如无实际员工、无经营场地)。

小磊提醒:

总机构在海南外:核查海南分支机构是否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如员工社保、场地租赁、本地客户合同)

总机构在海南:核查是否真实管控外地分支机构(如审批流程留痕、资金集中管理证明)

2、争议的解决途径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单位)实质性运营争议协调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于市县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或市县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企业(单位)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属地市县(不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鼓励类产业企业或人才及其所属企业(单位)提交的异议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本市县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部门组成联合复核组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反馈异议申请者,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第五条市县联合复核组就实质性运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认为情况重大复杂难以准确界定的,市县(不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提出本级倾向性意见后,上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省级联合复核组进行判定。

第六条对于省级实质性运营联合核查工作机制或省级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企业(单位)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鼓励类产业企业或人才及其所属企业(单位)提交的异议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部门组成联合复核组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反馈异议申请者,同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

第七条申请实质性运营复核,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仍应遵守税收征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若联合复核组做出企业(单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复核意见,且企业(单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可进行纳税更正申报并按规定办理税款退抵。

附件: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下节预告: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之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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