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创新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关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优惠措施,为企业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一政策,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成效,阐释这一政策如何为企业的研发投入带来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
一、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1、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注意事项:
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②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③不包括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
④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
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⑥公司高管的费用能否计入研发人工费用,关键在于其是否实际参与研发活动。如果高管直接参与研发工作,如技术规划、实验设计等具体活动,其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可计入研发人工费用;若高管仅挂名或仅提供指导性意见,未实际参与研发活动,其费用则不可计入。企业需确保高管参与研发工作的详细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内容等,并合理分配费用,避免将非研发相关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确保税务合规,降低税务风险。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注意事项:
①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②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注意事项:
①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②不包括在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
③不包括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注意事项: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注意事项:加计扣除不包括田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注意事项:
①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②不包括办公费、招待费、交通费、通讯费;
③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上述第1项至第5项费用。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案例分析一】
假设某企业2024年的研发费用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200万元
2.直接投入费用:150万元
3.折旧费用:50万元
4.无形资产摊销:30万元
5.新产品设计费等:20万元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200 + 150 + 50 + 30 + 20 = 450万元
根据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450 *10%/(1 - 10%) = 45/0.9 = 50万元
因此,该企业2024年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50万元。如果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超过50万元,则只能按5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小于50万元,则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加计扣除额。
四、其他研发方式
1、 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合作开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中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会计核算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使用2015版、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案例分析二】
某科技公司D在2024年启动了一项研发项目,旨在开发一款新型智能传感器。该项目涉及多项研发活动,包括技术设计、实验测试和样品制作。公司为该项目投入了大量资源,包括人力、材料和设备等。具体研发费用明细如下:人员人工费用总计420万元,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工资薪金300万元、五险一金75万元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45万元;直接投入费用总计190万元,涵盖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120万元,模具及工艺装备开发费30万元,试制产品检验费20万元,以及设备租赁费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为60万元;软件及专利权的无形资产摊销费为4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30万元与新工艺规程制定费20万元,共计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总计28万元,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6万元、资料翻译费4万元、专家咨询费3万元以及差旅费和会议费15万元;此外,公司还委托外部研发机构进行部分研发工作,支付的委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公司需要对这些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并确保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
会计核算及税收处理:
1.归集研发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420万元
直接投入费用:190万元
折旧费用:60万元
无形资产摊销:40万元
新产品设计费等:5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28万元
委外研发费用:80万元(按80%计入研发费用,即64万元)
2.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 = 420 + 190 + 60 + 40 + 50 = 76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760 × 10% / (1 - 10%) = 84.44万元
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8万元,未超过限额,可全额计入。
3.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 420 + 190 + 60 + 40 + 50 + 28 + 64 = 842万元
4.会计分录:
①人员人工费用:
借:研发支出——人员人工费用 420万元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420万元
②直接投入费用:
借:研发支出——直接投入费用 190万元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190万元
③折旧费用:
借:研发支出——折旧费用 60万元
贷:累计折旧 60万元
④无形资产摊销:
借:研发支出——无形资产摊销 40万元
贷:累计摊销 40万元
⑤新产品设计费等:
借:研发支出——新产品设计费等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50万元
⑥其他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其他相关费用 28万元
贷:银行存款等 28万元
⑦委外研发费用:
借:研发支出——委外研发费用 64万元
贷:银行存款 64万元
5.费用结转:
假设研发项目在当期未形成无形资产,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842万元
贷:研发支出——各明细科目 842万元
6.申报享受加计扣除:
根据政策,公司D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将842万元的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即在税前扣除1684万元(842万元实际费用 + 842万元加计扣除)。
六、申报管理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行次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具体流程可见下图: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选择预缴享受的,还需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研发过程记录是界定研发活动的重要佐证资料,企业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2018 年第23 号公告,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 10 年。
(二)享受时限
1、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2、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申报要求
纳税人如选择填写纸质申报表、通过柜台进行预缴申报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纳税人如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的,可直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
注意事项: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27号)附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七、政策依据汇总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9、《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