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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其管理之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票

第七节: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其管理之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用票 小磊税税念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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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凭证是指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退(免)税时,按规定必须提供的各种有效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资料、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与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专用发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凭证资料及相应电子信息等。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重要凭证和计税依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勾选(认证)手续后,作为有效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发票交叉比对稽核信息不符或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I: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管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勾选(认证),未经过勾选(认证)或勾选(认证)未通过的不予办理退(免)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
小磊解读: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时限,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

2017年4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10台电脑,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1万元。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工作交接的疏忽,直到2018年5月才将这张发票入账。此时已经超过360天的认证抵扣期限。甲公司未按期认证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一直未能将这张发票认证抵扣。按照2019 年第45 号公告规定,甲公司可于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进行用途确认,抵扣进项税额。

II: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用途的调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小磊解读: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III: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稽核规定
主管退税机关受理企业退(免)税申报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出口退(免)税。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退税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先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小磊提示: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发票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相符,对于不相符的,不得办理退(免)税。意思就是说发票和报关单的商品必须是同一商品才可以退税哦!
IV:丢失增值票专用发票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其他用票规定
I: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自开发票。
对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小磊解读: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II: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用途的有关规定办理勾选(认证)手续。未勾选(认证)或勾选(认证)不符的,不得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III: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IV:除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物品及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等国家规定准予使用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以外,其他情形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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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出口退(免)税凭证资料及其管理之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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