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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建筑企业工程成本费用核算——分包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归集与会计核算

第八节:建筑企业工程成本费用核算——分包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归集与会计核算 小磊税税念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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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费的归集与会计核算
“分包费”明细科目,核算专业分包成本。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性较强的专业一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施工。由分包商组织施工建筑总承方负责监督和质量验收,收入和成本在工程总收人和总成本中核算,建筑总承包方付给分包单位分包款即可。分包费包含了分包方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建筑企业成本预算部门一般根据专业分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审定计价,并据此编制月度(季度)专业分包结算单或专业分包成本计提表,财务管理部门凭专业分包计提表和分包企业开具的分包发票为入账依据,进行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如果当期未取得相应金额的专业分包发票,根据工程量计价单和专业分包成本计提表暂估分包费时,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暂估。随暂估的分包费预提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设置过渡科目核算,待取得相应发票再冲减。例如,通过“其他应付款——待取得进项税额”科目。此处也可不暂估进项税额,只按不含税金额暂估分包费。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分包费

其他应付款——待取得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5、其他直接费用的归集与会计核算
“其他直接费”明细科目,核算工程项目除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直接机械费、分包费之外的其他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工程定位复测费及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青苗补偿费、环境保护费、安全生产费、临时设施费用、文明施工费、燃料动力费(包含直接耗用的水、电、气等费用),以及现场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等。在此科目下可以再设置四级明细科目,如“措施费”、“工程水电费”、“青苗补偿费”等明细科目。
措施费
“措施费”明细科日,措施费是指为了完城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①施工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和运输费用;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施工排水、降水费等。
②施工组织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包括活动房摊销、临时设施人工费摊销、临时设施材料摊销费等;安全措施费,包括安全帽、临时设施标牌、围挡、宣传栏等安全文明施工所花的费用;夜间施工费;缩短工期增加费(抢工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

会计处理分录:

(1)发生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不需要摊销相关费用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用——措施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账款等
(2)发生临时设施费用
借:临时设施——材料明细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用——措施费
贷:临时设施摊销
(3)周转材料采购、领用与摊销
借:周转材料——在库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借:周转材料——在用
贷:周转材料——在库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用——措施费
贷:周转材料——摊销
(4)周转材料与临时设施的摊销方法
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周转材料摊销和临时设施摊销成本的会计核算,摊销方法影响摊销金额。
周转材料指的是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筑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确定后,在工程工期内不得改变,每月均要进行摊销,闲置的周转材料也要摊销。另外,工程项目上所购置的周转材料,在结构工期内必须摊完如作价转让,作价再冲减工程成本。
周转材料的摊销可采取的方法有很多种:
①“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周转材料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计人成本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易腐、易糟的周转材料,如安全网等。
②“五五摊销法”是在周转材料领用时摊销其一半价值,在报废时再摊销其另一半价值的方法。五五摊销法一般适用于低值易耗品。
③“分次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次数,将其价值分次摊入成本、费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使用次数较少或不经常使用的周转材料,如预制钢筋商品混凝土构件所使用的定型模板和土方工程使用的挡板。其计算公式如下:
周转材料平均每次摊销额=周转材料原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次数
④“分期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期限分期摊入成本、费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经常使用或使用次数较多的周转材料,如木方、竹胶板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周转材料每期摊销额=周转材料原值×(1-残值率)÷预计使用期限
工程水电费
“工程水电费”明细科目,核算工程项目生活区和办公区发生的水电费水电费的核算资料,一般来源于工程项目相关管理人员每月提供的水电费催缴单,或者水电表抄表数据,编制水电费使用明细表。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内部编制的水电使用明细表,以及水电能源供应单位开具的相关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用——工程水电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水表和电表的户名有可能是工程建设方的,无法取得水电能源供应单位开具的发票,事实上构成了建设方转售水电费。建设方向总承包方转售水电费的相关涉税处理将在后续章节详细解析。
6、间接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不易直接归属于工程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人有关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支出。
间接费用的归集
用于核算建筑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在工程项目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含“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使用费、财产保险特殊工种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机物料消耗、机器设备的折旧费、修理费、其他间接费用。

会计处理分录: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相比,还有两个特殊用途:
第一,某项成本发生时无法在第一时间准确归集于某一工程项目,或该成本应由多个工程项目共同承担,而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进行归集,期末根据一定方法再分摊到每个项目的直接费用中;
第二,建筑企业为了承揽工程项目有可能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公司,有些分公司不属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只是起到对辖区内工程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资源调配作用如前面章节所述的“总承包部”等内部管理单位。总承包部所发生的费用实质上属于“间接费用”而不属于“管理费用”。例如,总承包部的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劳保费等,应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期末按照一定比例分别摊到辖区内各个项目的合同成本中。借记“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用”等科目,贷记“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如果上述总承包部发生的费用不通过“间接费用”归集,最终也不分配计入工程成本,应当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
“间接费用”最核心的问题是分配。目前常见的分配方法有两种: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1)人工费用比例法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的人工费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X间接用分配率
(2)直接费用比例法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X间接费用分配率
【案例】 某建筑公司的某个总承包部分管了A、B、C三个工程项目。2019年9月,发生100万元间接费用,三个项目当期发生的合同成本分别为:A项目1000万元、B项目1800万元、C项目1200万元,采用直接费用比例法进行分配。

间接费用分配率=100÷(1000+1800+1200)=2.5%

A项目应承担的间接费用=1000X2.5%=25(万元)

B项目应承担的间接费用=1800X2.5%=45(万元)

C项目应承担的间接费用=1200X2.5%=3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的建筑企业才使用“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会计科目核算工程毛利。执行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建筑企业,不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和使用“合同毛利”科目。
小磊解读:

实务操作中,建筑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分包费增值税预缴抵税的计算,具体如下: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9%)×预征率2%。

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预征率3%。

2、未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具体预征率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相同,即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

3、小规模纳税人特殊情况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4、注意事项

1)分包款扣除范围: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合同签订: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转包合同的转包款不得增值税前扣除。

4) 预缴税款抵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台账管理: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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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建筑企业日常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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