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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建筑企业进项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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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建筑企业进项发票的管理
小磊税税念
2025-03-23
2
导读: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业务合同,在约定合同金额时应做到价款与税款分离,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
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业务合同,在约定合同金额时应做到价款与税款分离,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对于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未开具的,建筑企业应按不含税价款结算。建筑企业对于进项发票的管理需要规范流程,从取得到传递再到勾选确认、
入
账存档,都应当谨慎严格
。
一、
进项发票的分类
建筑企业的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应该设置税务专员岗位,或者有专人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和纳税申报。税务专员根据各项目传递回财务管理部门的增值税发票分类处理,收到发票首先审核合规性并查询真伪。大型建筑企业可以结合财务共享中心功能配备
“发票库”软件,将每一张增值税发票都扫描进入发票库中,可以直接查询真伪并自动升成发票管理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做好勾选确认工作,并按期抵扣。如果当期销项税额较小,进项发票较多、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将出现留抵的情况,财务管理部门可以控制
增值税勾选
确认
时间
,
做
好增值税
纳税
筹划。收到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也应
进行真伪查询,
建议
对于金额较大的发票留存查询结果
。
1
、
材料设备采购发票管理
建筑企业受规模大小、管理模式影响,采购管理模式各异。有些建筑业材料设备采购统一由公司采购部门负责,甚至专门成立了材料设备公司
(
分公司
);
有些建筑企业的采购管理部门只负责协调工作,材料设备采购实全由工程项目自行负责。无论哪一种管理模式,都应该由业务部门对接材料设备供应商,而不是由财务管理部门对接。采购部门的经办人或工程项目部的材料设备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当月材料设备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每月定期将收到的发票汇总交给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双方填写发票交接单,明确发票收取责任。建议财务管理部门不要直接收取材料设备供应商提供的发票。
2
、
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发票管理
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或工程项目部的经营预算人员应当根据当月发生的工作量与劳务分包方、专业分包方确认工程量,根据工程量计价单计提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成本,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定期将收到的发票汇总交给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并填写增值税发票交接单。
3
、
其他日常报销业务发票管理
其他日常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部门或者员工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给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财务部必须根据公司的销项、进项情况合理控制勾选确认时间
进行
抵扣。
无论是管理部门、工程项目还是企业员工个人,将业务发票移交给财务管理部门时,财务管理部门均应该要求其填写进项发票交接,明确移交责任。
二、
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可以按成本类别划分,有些成本费用受工程项目所在地域位置影响,无法充分选择供应商,无法充分抵扣进项税额
;
有些成本费用虽真实发生却不符合抵扣条件,因此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十分重要。根据成本费用类别,工程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划分为
: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分包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类别。
1
、
人工费
人工费有两类
:
劳务分包、劳务派遣
(
1
)
劳务分包
:
增值税税率
9%
、征收率
3%
(
2
)
劳务派遣
:
增值税税率
6%
、征收率
5%
、
3%
建筑企业应该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未取消劳务资质的地区禁止与没有相关资质的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企业
(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
的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劳务分包增值税发票可以用于差额扣除,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
一般计税项目
取得
劳务分包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注意,建筑企业适用
简易
计税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取得劳务派遣发票无法用于差额预缴
和
差额扣除。
2
、
材料费
建筑企业的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用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具体各类材料类别的税率如下
:
(
1
)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
:
增值税税率
13%
、征收率
3%
;
如果属于自产的且原料为水泥的商品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3%
,沥青商品混士的税率为
13%
;
(
2
)
油料化工品
:
增值税税率
13%
、征收率
3%
;
(
3
)
其他大部分材料
:
增值税税率
13%
、征收率
3%
。
如果材料采购涉及
“
材料费
+
运费
”
的情况,一定要注意
“
一票制
”
和
“
两票制
”
的区别。
“
一票制
”
,就是供应商以材料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
13%
;
“
两票制
”
即供应商材料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运输
服务
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
13%
、运费
9%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材料单价或者合同总价是否包含了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
费等费用。
3
、
周转材料
建筑企业的周转材料主要包含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合同履约成本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扣件、支架等其他周转材料。此类非实体材料有企业自行采购的,也有向外租赁的,无论是采购还是租赁,建筑企业基本可以取得增值税税率为
13%
的货物销售、经营
租赁
发票。
进项抵扣税率
:
(
1
)
自购周转材料
:
增值税税率
13%
、征收率
3%
;
(
2
)
外租周转材料
:
增值税税率
13%
、征收率
3%
;
(
3
)
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
:
增值税税率
9%
、征收率
3%
。
4
、
临时设施
建筑企业的临时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商品混凝土拌和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
、
模板加工厂等
;
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
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
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
(1)
如果按照材料销售签订合同
:
增值税税率
13%
、征收率
3%
。
(2)
如分别签订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
:
销售货物
13%
、安装
9%
;
征收率
3%
。
5
、
机械费
建筑企业的机械费一般指租用的施工机械
(
如吊车、挖掘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
)
,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等。进项抵扣税率
:
分为经营性租赁和
融资
性租赁,增值税税率统一为
13%
。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
收款
账号等信息。如果出租方在出租机械设备时,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
“
建筑服务
”
开具
9%
的增值税发票
。
6、
专业分包
建筑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
,
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承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建筑企业专业分包包括
:
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消防设施、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航道工程、
港口
与海岸工程、机场场道功能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输变电工程、防腐工程、保温工程、防水工程等特种工程在内的专业分包。
进项抵扣税率
:
增值税税率
9%
,征收率
3%
。
特殊情况
:
销售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并提供安装,应该分别开具增值税税率为
13%
的货物销售发票和增值税税率为
9%
的建筑服务发票
。
支付给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承包价款中扣除
。
异地施工的一般计税项目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预缴增值税
;
简易计税项
目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缴纳增值税。
三、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
、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项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中所列举的不允许抵扣的内容总结如下
:
(
1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
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
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①
食堂费用
:
工程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煤气等费用
。
项目部食堂所有费用都属于职工福利性质,无论购买的设备是否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
②
集体福利
:
员工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气、物业费,注意员工福利与劳保用品的区别。员工宿舍购买的设备、物品等,所有费用都属于职工福利性质,无论购买的设备是否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取得的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企业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工伤保险,符合标准的应当属于职工福利。
③
各类补贴
:
以员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信费发票,个人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
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发票,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且要注意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关于通信补贴的有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
2
)
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服务、劳务。霉烂变质的存货,管理不善丢失的资产,因违法违规被拆除的不动产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
3
)
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①
业务招待
:
包括餐费、食品、烟、酒、茶和礼品等
;
餐费不论何种性质,无论计入什么
科目,均得抵扣。
②
居民日常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
2016
〕
36
号)附件
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③
娱乐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附件
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
活动
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餐饮服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
4
)购进
贷款
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与贷款服务对应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和咨询等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①
工会费用: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工会组织的费用,发要购买方名称为
“
XX
工会委员会”,不能与公司日常施工生产发生的成本费用发票混为一谈,且在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只能填写工会名称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不能填写企业的纳税识别号。
②行政事业性收费: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河道清理费、防洪费等。
③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
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2
、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建筑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凡是属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都应当做转出。
(
1
)属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却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
2
)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
3
)在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事项时应按照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账登记。
▲
小磊解读:
建筑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与转出实务操作指南
一、进项税能否抵扣的快速判断
1
、
可抵扣条件(需同时满足):
①
取得合法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
②
用途匹配: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应税项目或生产经营管理。
③
业务真实:合同、资金、发票、
物流
“
四流一致
”
,且非明文禁止抵扣情形。
2
、
不得抵扣的常见情形(重点排查):
用途相关:
①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员工食堂采购)。
②
非正常损失(如材料被盗、管理不善导致的毁损)。
凭证相关:
①
虚开发票、异常凭证(如供应商被列为
“
非正常户
”
)。
②
发票备注栏缺失(如建筑服务发票未注明项目名称及地址)。
政策限制: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特殊业务需注意)。
二、进项税转出的实务操作要点
1
、
必须转出的情形:
①
用途变更:原抵扣进项的材料
/
服务转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如钢材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后改为简易计税项目使用)。
②
业务终止:已抵扣进项的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如工程物资因火灾损毁)。
③
凭证失效:后期发现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或虚开发票。
2
、
转出金额计算:
①
直接转出:能准确区分用途的,按实际不得抵扣部分转出(如某批水泥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②
分摊计算:无法区分的(如水电费、办公费),
按公式分摊:
不得抵扣进项
=
当期全部进项
×
(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
总销售额)
3
、
操作流程:
①
按月核查:结合项目台账,标记用途变更或异常情况。
②
转出时点: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并转出(非年度调整)。
③
申报处理: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
进项税额转出
”
栏填写,留存计算依据备查。
小磊提示:
对于
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
应同时满足:
①
企业与开票方之间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②
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与实际交易一致;
③
企业对开票方的虚开行为不知情,且无主观故意或过失。
进项税额处理:
1、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补缴相应的进项税额;
2、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要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企业无法换开合法有效凭证,对应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三、日常管理关键动作(防风险)
1
、
源头控制:
①
合同注明用途(如
“
专用于
XX
一般计税项目
”
),要求供应商规范开票(备注栏必填)。
②
采购环节分离:简易计税项目单独采购,避免混用。
2
、
动态台账:
建立
“
项目
-
进项
-
用途
”
明细表,标注是否可抵扣、分摊比例、转出记录。
示例:
材料名称
发票号
项目名称
计税方式
抵扣状态
转出记录
钢材
XXX
A
项目
一般计税
已抵扣
无
3
、
高频风险自查:
①
每月核对:进项发票与合同、验收单、付款记录是否一致。
②
简易计税项目:单独核算成本费用,避免混用进项。
③
异常凭证:定期通过电子税务局
“
发票查验
”
功能排查。
4
、
特殊场景处理:
①
甲供工程:若选择简易计税,对应的甲供材料进项税不得抵扣。
②
劳务分包:取得发票时需验证备注栏信息,否则不得抵扣。
小磊提示:
建筑
企业发票
及劳务发票备注栏管控要点
1
、建筑服务发票
①
必填内容
·
备注栏注明:
“
项目名称
”
及
“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
/
市
/
区)
”
(政策依据:国税
2016
年
23
号
: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
“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或抵扣进项税额)。
·
跨区域项目需备注预缴税款信息。
②
常见错误
·
未填项目地址或名称,仅写
“
工程款
”;
·
电子发票备注栏信息遗漏或错填。
2
、
劳务发票
①
建筑劳务分包
·
同建筑服务要求,备注项目名称及地址。
②
劳务派遣
/
人力资源
·
差额纳税时备注
“
差额征税
”
(财税
2016
年
47
号
:
劳务派遣发票需备注
**
“
差额征税
”
**
(若适用差额纳税
));
·
注明服务内容、派遣人数等。
※
下节预告:
建筑企业发票合规性的管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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