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具体包括出口离岸价(FOB)、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数量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其分为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和消费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两大类。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保险费用。
II: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III: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中列明的不能按规定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货物。即现行政策在国内环节销售免征增值税且购进后不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II: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3)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设备” 主要是指: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不是参与免抵退,外贸企业不是直接退还进项税,而是要需要单独申报。
(4)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6)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区内企业应在出租、出让的次月,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交纳已退还的税款。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五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一是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二是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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