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总公司、分公司的会计核算——总公司的会计核算
小磊税税念
建筑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分公司都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分公司所取得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所发生的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建筑企业分公司发生的应该计入期间费用的支出,不应直接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如果因为内部工程承包考核业绩需要,可以将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和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中。部分建筑企业总公司设立了“资金结算中心”,对总公司本级及所有分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总公司、分公司的资金与损益核算执行“两条线”管理。“两条线”管理,指的是总公司、分公司在收取和支付资金时只涉及货币资金科目和“内部往来”或“其他应付款”科目,不涉及债权债务和损益的确认;涉及债权债务处理的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各自进行会计核算。期末,分公司将经营成果通过“利润分配”和“内部往来”结转到总公司。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运输设备、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
总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如果专门用于某一工程项目使用,可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直接计入某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中,借记“合同履约成本”或“工程施工”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应注意折旧起止周期问题,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案例】 2020年1月,某建筑总公司有一台塔吊使用期满经批准后准备报废。该塔吊购买于2009年12月,原值60万元,在购进时按照税收政策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19年12月累计折旧58万元,预计残值2万元。在清理期间支付了清理费用2,000元,收到了残料变款15,450元。会计处理如下:
出售残料按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15450÷(13%)X2%=300(元),暂时忽略附加税费。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人员委派产生的涉税问题
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经常发生一些员工委派人工资管理的问题,如果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则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为独立核算分公司或者为子公司,则人员委派如果没处理好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我们总结了三种常见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人员委派问题。
总公司为法人,但并没有实际执行经营业务,生产施工业务全部都由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运作,因此总公司只负责招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所有人员统一分配到各分公司、子公司中任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等。这种情况下只要社保、工资费用、个人所得税等都在分公司、子公司支付和缴纳,保持一致,基本无风险。总公司只负责统一招聘相关人员,针对此项业务无须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情况中,建筑企业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往往只对总公司下派的人员支付工资、薪金,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社保则由总公司缴纳通常原因是总公司具备相应工程承包资质,必须具备一定数量持有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师等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而这些人员应当在总公司缴纳社保,否则容易被认为是“挂证”。除此以外员工个人意愿也可能导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地和社保缴纳地不在同一地区。因此,出现了分公司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公司为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
总公司为法人公司,除了负责统一招聘和签订合同外,所有人员的社保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都由总公司统一对外申报和缴纳,分公司、子公司统支付费用给总公司,有关会计处理有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①总公司支付工资、社保费,确认内部往来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②分公司、子公司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内部往来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上述业务中,总公司代扣代缴员工应交个人所得税、缴纳社保等支出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内部往来”等科目核算,工资、社保没有计入费用,向分公司、子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有可能视同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分公司、子公司向总公司支付员工工资、社保费用,计入成本费用没有取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总公司统一管理人力资源,负责统一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再把招聘的人员派遣到分公司、子公司工作。与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收取相关服务费。
①总公司向分公司、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会计处理
上述业务的核心问题是总公司超经营范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开具相关应税发票。我们认为只要业务真实发生,不论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具备相关营业范围,都应当按照相应税目开具增值税发票。上述业务总公司不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确认收入,都应当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建筑企业建造合同收入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即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按比例确认收入。完工进度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定:
当期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前期已确认的收入
1、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如跨市跨省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如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时,未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纳税义务是否发生。
4、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为了降低税负、增加进项抵扣而虚构交易。
1、建筑劳务收入确认不及时,未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成本费用扣除不合规,如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或虚列人工成本。
3、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不当,如未准确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少缴税款。
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税,如向劳务方支付劳务费时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
劳务报酬所得:如果施工企业支付的劳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临时雇佣人员进行短期的装卸、搬运等劳务,支付的报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领取营业执照:如果提供劳务的个人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未领取营业执照,且其提供的劳务不属于建筑劳务,那么施工企业支付劳务费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如果施工企业支付的劳务费属于经营所得,如个人承包建筑劳务且未领取营业执照,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应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施工企业不需要代扣代缴。
个人已代缴个税:如果个人在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已经全额征收了个税,那么施工企业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个税。
1、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易出错,如未区分出租方是否配备操作人员的情况而取得税率错误的发票。
2、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跨地区经营时可能对当地税收政策不熟悉,导致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等风险。
在采购材料或租赁设备时,可能会遇到供应商或出租方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情况,导致企业无法获取进项抵扣,增加税负。此外,承租建筑施工设备取得发票的项目税率也可能因对政策把握不准而出错。
1、如工程项目部门为了报账可能虚构购进业务以取得扣税凭证,涉嫌偷逃增值税等违法行为。
2、建筑材料采购市场存在价格不透明、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部分供应商无法提供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进项税抵扣困难。
为了降低这些涉税风险,建筑企业应对涉税风险的策略如下:
建筑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明确税务管理职责,制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建立税收风险数据库,对风险进行动态监控和评估。
对财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税务知识培训,增强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风险意识。
规范发票管理流程,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四流一致”(即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和货物或服务流一致)。
在合同签订时,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合的计税方式(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并明确税率。例如,对于甲供材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在合同中注明。
合同中应明确发票开具的时间、类型和税率,避免因发票问题导致税务风险。
对于兼营行为(如建筑安装服务与设备销售),应在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额和税率,并分别核算。
严格审核供应商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确保发票内容与业务一致。
选择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因供应商税务问题影响企业自身。
不得为了降低税负而购买或虚开发票,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整体税负,但需注意筹划方案的风险与成本。
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符合要求。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因疏忽导致的税务风险。
建立成本配比模型,合理控制材料、机械、劳务等成本,确保成本支出的合规性。
对于人工费用、分包费用等,确保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通过以上措施,建筑企业可以有效降低涉税风险,确保税务合规,同时优化税务管理,提升企业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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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总公司、分公司的会计核算——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内部往来会计核算。敬请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