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商、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
一、发票基础信息审核
1、首先应该审核购买方的相关信息,购买方名称必须是全称、无错字,出现漏写、错写后手动涂改加盖任何印章都无效。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正确,多写、少写、错写均不合规,还要审核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销售方信息栏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一致。购买方的其余购买信息,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正确;如果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没有强制要求全部填写,一旦填写必须准确。
2、发票专用章盖的是否合规,应该在规定区域盖章(发票右下方“售方章”)。在实务中有些开票人习惯在发票空白处加盖发票专用章,虽没相关文件禁止该行为,但最好在指定区域盖章。如果是因为开票人在盖章时盖的不清晰,补盖一个清晰的发票专用章则无可厚非,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污损发票的动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上只可以盖发票专用章,其余印章一律不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必须填写,且不能为同一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上述文件规定并未规定“开票人”应该如何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该规定也未提到“开票人”应该如何填写。
二、发票种类审核
1、票据种类
目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票据主要有:增值税发票、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含门票)、财政部监制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财政部监制的专用票据、军队通用收费票据、航空行程单、火车票、汽车票、轮船票等。增值税发票分为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为三种:折叠票、卷票、电子发票。
2、发票类型
目前我国发票分为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实现电子化。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可自行打印使用,无需额外加盖印章。推行电子发票有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开票效率,并支持全国统一查验。根据“金税四期”要求,我国正全面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逐步实现全领域数字化管理。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代码采用12位数字编码规则:第1位固定为0;第2-5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第6-7位为发票开具年度;第8-10位为批次号;第11-12位标识票种(11代表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数字,按年度分批次编制。该编码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便于发票的数字化管理和查验追溯。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的编码规则,其结构与电子普通发票类似但存在关键区别:第11-12位票种代码固定为13(电子普票为11),其余位数分别代表电子发票标识(首位0)、行政区划、年度和批次。发票号码同样采用8位数字按年度分批次编制,但专票使用独立的号码段和管理系统,并采用更高级别的加密防伪技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公告及金税工程技术规范)。
3、审核标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压线、错格,不仅是密码区,全部打印区内容都不能压线、错格;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准确;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当查询真伪,勾选确认只是抵扣的程序不代表发票一定合规。
(2)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审核标准参照专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降低标准。对于压线、错格以及购买方信息的完整性可以低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但是关于发票法定的开具内容与专票的标准一致,必须按照实际业务填开。
(3)通用手工发票,严格按照机打发票标准填写,发票内容和金额必须在同一行;手填发票最好在对方验旧后再支付。部分地区已经取消手写发票请注意当地税务机关文件。
(4)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必须严防套票和走逃失联发票。最好当月取得发票次月再支付款项,如果必须在当月支付,必须做好发票真伪查询,财务管理部门应留存查询结果。
(5)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包含地铁充值发票、门票、停车票、部分地区的餐费发票,严防“套票”和假票。
(6)其他票据,机票、火车票、汽车票、非税财政收据必须注意结合业务审核,例如差旅费用审批报告等。行程单必须录民航局查询行程单的真伪,需登陆中国民用航空局行程单验真平台查询真伪。行程单验真平台:(http://www.caac.gov.cn/INDEX/HLFW/DZKPYZ/)
2018年全国各地的国地税陆续完成合并工作,原有国税部门印制、监制的发票,监制章都已更新,原有发票一般只允许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完,2019年1月1日以后全面启用新的监制章发票,详见各地税务部门有关公告。
4、发票基础涉税风险审核
(1)销售货物的发票必须有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除非确实有规格型号的。发票上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必须与实际采购数量一致。
(2)审核适用税目和税率是否正确,与实际业务是否相符。
(3)发票内容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开具。内容较多的可以汇总开票(汇总开票的在发票的货物与劳务栏显示:详见销货清单),根据具体明细在税控系统中开具清单。
(4)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建筑总承包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适用于差额计税、全额开票,不得差额开票。建筑专业分包企业开具分包发票时与上述一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再分包,因此不存在差额征税问题,应当全额征税、全额开票,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按照“清包工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5)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显示编码简称,该项要求逐步推行,目前允许部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没有编码简称,其余纳税人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显示编码简称。
5、特定业务的发票备注栏审核
(1)建筑服务发票,应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工程名称。不论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备注,且不仅建筑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需要备注相关内容,只要属于建筑服务,开具的编码简为“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发票都必须按规定备注。例如,建筑机械设备“湿租”发票,根据规定租赁机械时配备操作人员,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机械设备“湿租”发票也必须按规定在备注栏备注工程地址和工程名称。
(2)不动产销售发票,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不动产租赁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货物运输发票,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运输的起止地点、车种车号以及货物内容。
(5)车船税发票,如果是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发票真伪查询,应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真伪,确保入账发票的流向正常。(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 chinatax gov.cn)
6、进项发票“四流”一致的审核
建筑企业的各级业务人员在办理采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抵扣凭证,取得的抵扣凭证应当合法合规,保证合同流向、货物流向、资金流向和发票流向一致。虽然并没有任何正式官方文件强调必须“四流一致”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出现“四流不一致”又没有合理的理由,可能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建议建筑企业应该坚持“先取得发票,后付款”的管理原则,以免造成款项已经支付,最终因各种因素无法取得相应凭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7、发票丢失处理
建筑企业应要求全员对增值税发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当导致发票丢失,必须及时通知本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1)丢失进项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丢失发票不再需要登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计25项),其中明确了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三、发票取得的时限
建筑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在实务中有先暂估成本费用、滞后取得相应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当年发生的支出,建筑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1、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建筑企业发生的与收入相关的支出,在支出时未取得相应扣除凭证的(包括发票在内,不限于发票),但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如果销售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必备资料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2.辅助资料
(1)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2)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3)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发票
如果由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合同纠纷、民事诉讼等,建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建筑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小磊解读:
在“以数治税”背景下,发票已不再是单纯的财务凭证,而是贯穿企业全业务流程的风险监测点和价值挖掘点。建筑企业发票合规管理实操要点建议如下:
一、基础规范
1、业务真实性管理
①所有发票必须对应真实业务
②留存完整业务链证据(合同→施工记录→验收单→结算单)
③严禁"买票""卖票"等违规操作
2、票面要素审核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齐全,密码区清晰
②建筑服务发票:必须备注项目名称和地址
③材料采购发票:需附明细清单
二、关键控制点
1、供应商管理
①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含纳税人资质信息)
②新供应商必须提供“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
2、过程管控
①实行“四单匹配”(合同、发票、付款、验收)
②电子发票优先采用,纸质发票建立领用台账
③每月发票抽查率不低于10%
3、特殊业务处理
①甲供材项目:明确计税方式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跨区域项目:及时预缴并建立专项台账
③劳务分包:必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支付
三、实用工具
1、电子化管理
①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②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验真(每票必验)
③建立电子档案库(保存原始OFD/PDF文件)
2、风险预警
①设置进销项匹配预警(如税率异常)
②建立发票健康度指标(备注栏完整率等)
合规的终极目标,是让每一张发票都经得起稽查镜头的审视,同时成为降本增效的决策依据。 唯有将发票管理从“被动防御”升级为“主动治理”,建筑企业才能在严监管时代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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