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历史沿革
(一)2019年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主要处理方式是结转下期抵扣;
(二)2019年开始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满足条件的企业增量留抵税额按比例退税,但设置了退税门槛: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等于50万元;
(三)2022年起加大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行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扩大至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并取消退税门槛;
(四)2025年9月1日起,出台新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完善了多项增值税留抵退税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二、新政主要内容
(一)留抵退税政策内容
1、制造业等4个行业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上述4个行业是指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以上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案例:A公司为一家制造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无税务违法违规记录,也未享受即征即退等政策。2019 年 3 月底留抵税额为 100 万元,2025 年 9 月期末留抵税额为 500 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
增量留抵税额= 2025 年 9 月期末留抵税额 - 2019 年 3 月底留抵退税额 = (500 - 100 )×90%= 360 万元。
因A公司属于制造业,符合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条件,可申请退税金额为 360 万元。
2.房地产开发企业
(1)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40万元、 60万元、3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增加20万元、40万元、10万元、5万元、30万和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电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假设该期间进项构成比例为90%
增量留抵税额= 2025 年 9 月期末留抵税额 - 2019 年 3 月底留抵税额 = (80 - 20 )= 60 万元。
留抵退税额=60×60% ×90%=32.4万元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的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9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假设进项构成比例为90%
增量留抵税额= 2025 年 9 月期末留抵税额 - 2024 年 12月底留抵税额 = (90 - 20 )= 70 万元。
留抵退税额=70×60% ×90%=37.8万元
3.其他纳税人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案例:C公司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亿元、2.5亿元、4亿万元、3.5亿元、3.8亿元和4亿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亿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2亿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假设进项构成比例为90%
增量留抵税额=40000-20000=20000万元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8100万元=10000x90%x60%+(40000-20000-10000)x90%x30%
(二)需符合的条件
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即2025年9月15日之前的申报期可开始申请留抵退税。
三、新旧政策的变化
(一)缩小了可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的适用范围
新政策(2025年9月1日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无退税门槛。
原政策(2023年1月1日-2025年8月31日):“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允许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变化:可全额退税的行业删除了“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同时取消了小微可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的规定。
(二)退税门槛发生变化
新政策: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4个行业:按月全额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无退税门槛
2.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有退税门槛;
3. 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有退税门槛。
原政策:
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无退税门槛,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均>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100%,有退税门槛(2022年12月31日前无退税门槛,2023年1月1日起恢复退税门槛)。
3.其他行业企业: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x进项构成比例x60%,退税门槛同上,有退税门槛。
变化:1.其他纳税人的退税门槛有变化即:增量留抵税额为与上一年度末相比,原政策为与2019年3月31日末相比;
2.缩小了无退税门槛的范围,以下行业恢复退税门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明确了销售额比重的计算
新政策:
1.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其他纳税人”规定办理。
2.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原政策:
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变化:①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比重的计算包含预收账款②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销售额确定由差额后的销售额变更为差额前的销售额。
(四)进行构成比例的计算有变化;
新政策: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其他行业进行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原政策: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变化:①新增两类扣税凭证即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②扣税凭证的时间范围有变化: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行业纳税人按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份开始计算。
(五)退税缴回政策有变化
新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原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变化:1.新规取消了2022年10月31日前缴回已退税款才能申请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的时间限制;2.同时新增纳税人缴回已退税款后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或即征即退等政策的,自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约束。
结语:在祖国75周年华诞之际,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持续优化与落地,为企业“输血减负”,政策红利如春风化雨,润泽万千企业,也映照出中国税制改革不断前行的步伐。愿我们在这片热土上,乘着政策的东风,共赴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祝福伟大祖国繁荣昌盛,国泰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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