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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

第六节: 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 小磊税税念
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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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银行活期存款核算(一)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收到银行活期存款账户结算利息时按照实



银行活期存款核算

(一)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收到银行活期存款账户结算利息时按照实收金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保险公司应当设置“利息收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本科目核算保险公司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保单质押贷款、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银行结算费用的支付

保险公司在支付银行结算费时,按照实际付款金额确认为当期损益。银行结算费用包括电汇费、网上银行结算费用、外汇收付业务由中间行扣取的费用、购买支票和电汇单费用及其他为完成收付款业务而支付给银行的费用

二、银行定期存款核算

(一)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一般定期存款,通常是到期还本付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协议存款期限般在5年以上,通常是按年付利息,到期还本,执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协议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银行定期存款核算方法

保险公司按月计提定期存款利息,计息方式:

应计利息=存款本金×利率×计息天数÷365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保险公司存入银行定期存款

借:银行存款——定期存款贷:银行存款——活期存款

2.保险公司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定期存款贷:利息收入——定期利息

3.保险公司收取利息

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定期存款

4.保险公司到期收回本金

借:银行存款——活期存款贷银行存款—定期存款应收利息——定期存款

小磊解读:

一、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要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活期存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具体操作需注意:

1.确认时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活期存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这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可能存在差异,需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2.增值税处理:根据财税2016〕36号,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项目,但需区分关联方资金往来,若构成贷款服务则需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结算费用的合规性要求

1.发票管理:支付银行结算费用(如电汇费、网银手续费)时,银行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仅凭回单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2.费用分类:外汇中间行扣费属于境外服务,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并取得完税凭证。

三、定期存款利息的会计与税务差异

1.计提方法:会计准则要求按实际利率法计提利息,但实务中普遍采用直线法。若存在重大差异,需在附注中披露。

2.税务处理:协议存款的浮动利率部分,需在利息实际支付时确认应税收入,计提的应收利息可能产生暂时性差异。

四、协议存款的特殊处理

1.利率类型:固定利率存款按月计提无争议;浮动利率存款需根据约定重定价日调整计提基数,例如LPR挂钩存款应每月更新利率参数。

2.到期处理:本金转回活期账户时,需将最后一期利息差额补提,确保会计记录与银行流水一致。

五、政策依据与风险提示

依据文件:《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禁止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

风险点:若将资金池业务中关联企业存款利率设定过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贷款服务,追缴增值税及滞纳金。

结论:所述会计处理方法整体符合规定,但需完善发票管理、利息计提的税会差异调整,并关注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建议定期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政策执行口径,避免合规风险。

第三节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

(一)按照投资比例和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划分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比例和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五类:对子公司投资,对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企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其他权益性投资。前四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长期股权投资》,最后一类其他权益性投资,即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二)按照取得来源方式不同划分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取得来源方式不同划分为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2.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期股权投资、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即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成本确定方法如下: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评估费用等,但不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券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等。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做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的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参照市场价格取得其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一定的估价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应该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的初始投资成本为其享有债务人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公允价值之间差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成本法

1.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这两种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其中对子公司的投资,虽然日常采用成本法核算,但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核算方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通常,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利润的,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二)权益法

1.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2.核算方法

(1)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①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②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③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如:因增资扩股而增加的资本溢价、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因关联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股利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腐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准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以后投资价值恢复时不得转回。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

(一)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在进行追溯调整核算时,具体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投资企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后因增加持股比例,而对被投资单位形成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2)投资企业原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后因减持股份,而对被投资单位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按照处置或者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

(二)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在财务核算时,具体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投资企业原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后因增持股份,而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

(2)投货企业原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后因减持股份而形成对被投资单位不能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五、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保险公司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小磊解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及配套政策,现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心要点整理如下:

一、长期股权投资分类及适用准则(重大修订)

1.现行分类标准(废止原五类划分) 控制(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合并报表需调整为权益法(依据准则第七条)  共同控制(合营企业)和重大影响(联营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依据准则第九条) ▶ 其他权益性投资: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准则第三条)

二、初始计量核心修订要点

1.企业合并费用处理 ▶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准则第五条第二款)  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手续费冲减资本公积(与用户原表述存在重大差异)

2.非企业合并取得方式  债务重组取得: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计量(与原历史成本法存在本质差异)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需严格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依据准则第六条第三款)

三、后续计量最新规则

1.成本法特殊处理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不再追溯调整,直接确认为投资收益(准则第八条) ▶ 例外:清算性股利需冲减投资成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2.权益法重大更新  其他综合收益处理:需单独确认并结转(准则第十一条) ▶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最新口径进行抵销(准则第十三条)

四、核算方法转换处理(实务难点)

1.权益法转成本法(增资形成控制)  个别报表:保持原账面价值+新增投资成本(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 ▶ 合并报表:需按购买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原持股(依据准则第三十三条)

2.成本法转权益法(减持丧失控制)  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准则第十五条) ▶ 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额结转(与用户原追溯调整法存在本质差异)

五、税务处理特别提示

1.股权处置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准,持有期间账面价值变动不影响计税基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未分配利润处理:股权转让时留存收益不得扣除(国税函 [2010]79号第三条)

六、监管红线(结合上市公司案例)

1.并购重组中业绩对赌协议需明确补偿条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权益法核算需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依据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

注:以上内容已根据截至2025年的最新监管口径更新,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处理(准则第十九条)。涉及跨境并购、VIE架构等复杂交易,建议专项论证税务与会计处理方案。


节预告: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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