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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八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小磊税税念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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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含义(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念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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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含义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概念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保险公司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范围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贷款和应收款项。

(三)没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情形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亦化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四)没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情形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五)重分类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3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①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②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③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④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⑤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处理

(一)初始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具体来讲,保险公司应按照投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二)后续计量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是指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重分类

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减值准备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0计人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小磊解读:

一、基本概念与政策依据

1.定义与范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持有至到期投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到期日固定且回收金额可确定;

(2)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

(3)非衍生金融资产(如固定利率国债、公司债券等)。

排除范围:股权、贷款、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最新监管政策

(1)《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金规〔2024〕19号)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保险公司穿透评估资产风险,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及减值处理。

二、会计处理要点

1.初始计量

(1)以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入账,含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2)会计分录示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应收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或贷方)  

贷:银行存款 

2.后续计量

(1)利息收入确认:按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时可简化)。

(2)分期付息 vs 到期一次付息:

分期付息:借记“应收利息”;

到期付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3.重分类

(1)触发条件:出售或重分类金额较大,剩余部分不再符合持有至到期条件。

(2)处理方式: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限制期:重分类后2年内不得再划回。

4.减值处理

(1)减值条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按原实际利率折现)。

(2)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转回限制:转回后账面价值不得超过未计提减值情况下的摊余成本。

三、税务处理要点

1.企业所得税

(1)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减值准备: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2.增值税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按6%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3.重分类税务影响

(1)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公允价值变动暂不确认损益,待处置时按实际收益计税。

四、保险公司特殊规

根据《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1.风险分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需穿透评估底层债务人风险,不良资产需充足计提减值。

2.减值模型: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ECL),且需定期压力测试。

3.披露要求: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措施需向监管报告,影响财务报告透明度。

五、实务操作建议

1.定期评估意图与能力:每资产负债表日复核持有意图,避免触发重分类限制。

2.强化减值管理:结合监管要求完善ECL模型,确保税务与会计处理衔接。

3.关注政策衔接:2025年7月1日后,保险公司的资产分类需严格遵循金规〔2024〕19号要求。

引用文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金规〔2024〕19号)

4.财税〔2016〕36号(增值税政策)


节预告: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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