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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节:出口退(免)税政策之九:启运港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第二十二节:出口退(免)税政策之九:启运港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小磊税税念
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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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政策概述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一种创新的出口退税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从启运港报关出口后,即可
一、政策概述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一种创新的出口退税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在货物从启运港报关出口后,即可申请退税,而无需等待货物实际离境。这一政策旨在缩短退税周期,降低企业资金成本,提高出口效率。
二、适用条件
1、出口企业资质:
(1)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
(2)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以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为准)。
2、货物要求:
(1)出口货物必须适用退(免)税政策。
(2)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需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3、运输方式:
(1)货物需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
(2) 运输工具为火车班列或铁路货车车辆。
危险品: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办理流程
1、海关放行与报关单生成:
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
2、数据传输:
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3、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启运港退(免)税。企业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GTS”标识。
4、退税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等,受理审核启运港退(免)税。
5、离境确认:
货物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总署。
四、特殊情况处理
1、未运抵离境港的货物:
如果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且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已办理退税的货物需补缴税款,并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2、超过2个月未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或未申报启运港退(免)税的,应使用正常结关核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政策实施范围
1、启运港:
包括但不限于四川省成都国际铁路港(城厢站)、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铁路场站等。
2、离境港:
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港(防城港区、钦州港区、北海港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等。
总结: 
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主要优势在于缩短了退税周期,使出口企业能够更早地获得退税资金,从而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这一政策特别适用于需要快速资金周转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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