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投资性房地产含义
(一)投资性房地产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二)投资性房地产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中,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多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认时点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时点一般为租赁期开始日,即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进入出租状态、开始赚取租金的日期。但企业管理当局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做出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该空置建筑物用于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时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式书面决议的日期。
(三)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四)后续计量
1.成本模式后续计量
保险公司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成本模式下,应按期(月)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存在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
保险公司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成本模式计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之间的转换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可比性,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史。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五)后续支出计量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例如房地产企业对于购置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装修,应当将其资本化。如果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则改扩建和装修期间应暂停提取折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资本化后续支出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发生的资本化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改良或者装修完成后,继续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不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日常维护发生的支出。企业在发生投资性房地产费用化后续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投资性房地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转换
1.转换情形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2.转换日确定
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是指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房地产,其转换日为房地产达到自用状态,企业开始将房地产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的日期。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3.转换会计处理
(1)成本模式转换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2)公允价值模式转换计量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第二种情形: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借记“累计折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七)处置计量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成本模式处置计量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2.公允价值模式处置计量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记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小磊解读:
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核心要点总结
(一)范围确认规则
1.正列举范围(需同时满足持有目的和产权条件):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转让取得)
(2)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拥有产权)
(3)持有待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非闲置土地)
2.特殊情形处理:
(1)空置建筑物:需董事会书面决议明确出租意图(《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2)部分自用/部分出租:需满足可单独计量和出售条件
(二)后续计量模式对比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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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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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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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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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计提(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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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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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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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后不得转回(《资产减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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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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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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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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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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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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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追溯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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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转换(《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变更》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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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换处理核心规则
1.转换日判定标准:
(1)自用→投资性房地产:达到可出租状态的日期/董事会决议日(空置建筑物)
(2)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开始日
(3)投资性房地产→存货:董事会做出重新开发书面决议日
(四)增值税处理要点
1.进项税抵扣规则:
(1)若按“固定资产”核算:需分2年抵扣(60%+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5号第2条)
(2)若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可一次性抵扣(因其不属于固定资产科目)
二、特别注意事项
1.审计重点:
(1)转换书面证据(董事会决议、租赁协议)
(2)公允价值取得依据(评估报告/活跃市场报价)
2.常见差错警示:
(1)错误将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2)混淆“其他综合收益”与“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模式转换差额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三、实务要点提示
1.确认时点要准确记录租赁合同生效日或书面决议日,防止提前或延后确认。
2.模式选择应结合房地产所在城市的市场活跃度及信息获取便利性,确保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3.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判断需严格依据是否能提升资产未来经济利益。
4.模式转换涉及会计政策变更,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5.减值处理:一旦计提减值准备,后续不可转回,需在资产负债表中持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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