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内容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二、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详细解读
(一)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生产地要求:必须是境内建造的船舶;
2、登记要求: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3、业务要求: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二)享惠主体
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
(三)应退税额
为其购进船舶时支付的增值税额。
(四)退税申请
1、备案阶段:获取资格
① 核心动作:运输企业首次申报退税前,必须先完成“船舶退税备案”。
② 关键材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A.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需准确选择特定代码,其中:
n“是否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填写“是”;
n“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填写“01(国际运输服务)”;
n“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填写“船舶退税运输企业”;
n其他栏次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B.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
n复印件上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n根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
③ 重要提示
此备案是后续一切退税申请的基础,务必确保资料真实、准确。
2、申报阶段:申请退款
① 核心动作: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为已购进的符合条件的船舶申请退税。
② 关键材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
A. 所有权与登记证明:
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B.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证明文件:与备案材料一致
n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
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n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
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n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输
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n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
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C. 《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应当在业务类型栏填写“CBTS”,备注栏填写“船舶退税”。
D.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电子信息
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③ 申报期限
为购进船舶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五)重要的风险防控与补税机制
1、禁止双重获益
购进船舶支付的增值税额,已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不得申请退税;已申请退税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动态监管与补税
① 条件变更
A. 触发情形: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港澳台运输业务;
B. 企业义务:需在条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② 补缴已退税款
A. 申报期间
变更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B.应补税额计算公式
应补缴增值税额=购进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净值÷原值)
净值=原值-累计折旧
C.准予抵扣
上述补缴税款,自税务机关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政策有效期
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政策的具体时间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
(七)给企业的行动建议
1、设立内部规范
建议企业制定内部操作手册,明确财务、业务和法务部门的职责,确保从船舶采购、登记、运营到变更的每一步都符合政策要求。
2、注重档案管理
妥善保管所有与船舶相关的文件,包括购销合同、发票、所有权证书、运营资质等,以备核查。
3、保持动态评估
持续关注船舶的运营状态,一旦发生可能触发补税的情形,应立即启动内部流程,确保按时履行备案变更和补税义务。
下节预告: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之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 港退税,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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