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涉税条款”和“专用涉税条款”指的是涉税条款中,有些是应当约定的基础内容,通常称之为“通用涉税条款”;在此基础之上考虑的涉税风险更周全,约定更多可预防、解决相关风险的特定条款。“专用涉税条款”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业条款”。
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该参与合同的谈判、签订和执行管理,按项目分别编制“工程项目分包、采购合同台账”,通过参与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促进对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
一、合同中的“通用涉税条款”
1、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基本信息
签订经济合同时,可以直接在合同中填写双方的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公司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户及账号,明确双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相对较低,但一般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在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时无须购买方再出具有关开票信息和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证明资料。
2、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开具的发票类型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后,开具的应税发票类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是其他合法合规的发票。不同业务场景下发票类型应根据业务实质进行准确选择。例如,销售货物一般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提供服务同样如此;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性质分别确定相应的发票类型。最好不要笼统地约定“销售方开具合法、合规的发票”。如果销售方采用汇总方式开具发票的,提供的销货清单必须是从税控系统中开具的销货清单,而不是自制的销售清单,票面的劳务及货物栏显示的应当是“详见销货清单”字样,同时应当注意辨别销货清单的真伪。
3、在合同中约定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服务提供后,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多少,应该根据销售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和具体业务(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按正确的、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常见的税率或征收率包括 13%、9%、6%、5%、3% 以及免税等情况。同时,需注意税率或征收率可能会因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双方应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确定调整后的税率或征收率,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在合同中明确单价或总价包含的内容,特别是价外费用
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如果需要销售方提供运输服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由哪一方负责合同标的物的运输工作,同时在合同价格中应当明确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是否包含运输费用。如果合同单价或合同总价包含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价外费用,在合同价款注释条款中应当注明以上价格包含运输、装卸费等相关费用,销售方负责将材料运输到购买方指定地点。价外费用的范围因合同而异,常见的价外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还包括包装费、仓储费、技术服务费等。
5、EPC合同的价款应当按照不同经济事项分别约定
建筑总承包方在 EPC 工程合同签订谈判时,可以与建设方进行协商,将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拆成设计合同、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后再进行签订,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按照“混合销售”认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详细列明各部分的工作内容、交付成果、计价方式等,明确各部分业务的界限和特点,使拆分后的合同更符合实际业务情况和税收政策要求。建筑总承包方与建设方按照前款方式协商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在合同中分别标的设计、设备、施工费的价款,分别计税核算有关销售额,按兼营分别向建设方开具“设计服务”发票(增值税税率 6%)、“物资设备销售”发票(增值税税率 13%)、“建筑服务”发票(增值税税率 9%)。EPC 合同的价款按照不同经济事项分别约定,不仅可以节省印花税,还能更准确地反映各业务环节的经济实质,便于税务管理。
二、合同中的“专用涉税条款”
1、约定购买方丢失发票时,销售方有配合相关处理的义务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众多,有可能很多工程项目距公司本部较远,发票的传递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出现因自身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发票丢失,则需要销售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才可抵扣增值税以及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费用。购买方在发票丢失后,应及时向销售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丢失发票的具体情况,如发票号码、金额、丢失原因等,并积极配合销售方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销售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如[X] 个工作日内),向购买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2、如何应对销售方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给购买方带来的影响
若销售方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购买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款应由销售方承担,购买方有权在结算时扣除相应损失。但如果销售方纳税人身份变化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双方应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因纳税人身份变化而产生的税负差异,协商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合同价格、延长付款期限等。
3、如何应对销售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注销公司带来的影响
作为购买方要防止销售方“假注销”和“真虚开”。如果销售方真注销无法开具应税发票,若因销售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建筑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遇到困难,无法取得相关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支出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应确保证明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来源于相关行政机关或权威机构。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内容、金额等关键信息,与实际业务活动相符。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注明付款日期、金额、收款方等信息,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相匹配。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如运输单据、物流信息等,证明货物的实际运输情况。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包括入库单、出库单等,应详细记录货物的出入库时间、数量、金额等信息,与采购合同和付款凭证相一致。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会计核算记录应完整、准确地反映该项业务的收支情况,其他资料可包括业务往来的邮件、会议纪要等辅助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前款中的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如果销售方因注销无法开具应税发票,即使凭借有关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要扣下相应的增值税款,因为对方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购买方无法抵扣增值税,则按照不含税金额进行结算。
小磊解读:
以下是一些更具操作性的建议,以更好地指导建筑企业在实务操作中管理和制定涉税合同条款:
一、财务部门管理方面
1、建立合同台账管理制度
(1)明确台账内容 :制定详细的工程项目分包、采购合同台账模板,包括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合同双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合同金额、税率、价税分离金额、发票开具情况(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金额)、收款付款情况等信息。
(2)指定专人负责 :安排财务部门专人负责合同台账的登记、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求该人员在合同签订后 [X] 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登记,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发票开具和收付款情况及时更新台账。
(3)定期核对与报表编制 :每月末或每季度末,由台账管理人员对台账信息进行核对整理,编制合同执行情况报表,包括应收款、应付款、已开票未收款、已收款未开票等数据,提交给财务经理和企业管理层,以便及时掌握合同财务状况。
二、合同条款制定方面
1、准备合同模板与审核清单
(1)制定标准合同模板:根据建筑企业常见的业务类型(如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分包工程等),分别制定包含完整通用涉税条款和专用涉税条款的标准合同模板。在模板中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填写位置、发票类型及开具时间约定、税率或征收率确定方式、单价或总价包含内容说明、EPC 合同拆分或分别计价方法以及专用条款中关于丢失发票处理、销售方身份变化应对、注销公司风险防范等内容的具体表述格式。
(2)设计合同审核清单 :制作合同审核清单,列明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审核的各项涉税内容,如双方纳税人信息是否完整、发票类型和税率约定是否准确、价外费用是否明确等。要求合同经办人员和财务审核人员在签订合同前,按照清单内容逐项审核并签字确认,确保合同条款符合税务规定和企业利益。
三、税务风险防控方面
建立销售方资质审核机制
(1)调查销售方税务资质 :在选择供应商或合作伙伴时,要求业务部门提前收集销售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等资料,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其税务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了解其纳税信用等级、是否有税务违规记录等情况。
(2)评估税务风险 :根据销售方的税务资质和信誉状况,对合作项目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或纳税信用较差的销售方,在合同条款制定上更加谨慎,适当提高风险防范措施,如要求其提供担保或预开部分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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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建筑企业材料采购合同的涉税管理,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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