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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节: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视同出口货物相关政策解读

第二十七节: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视同出口货物相关政策解读 小磊税税念
2025-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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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节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相配套的政策进行归纳,其规定如下:一、出口退税账

100美元纸币背景上的海上集装箱船图片素材

本节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以及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相配套的政策进行归纳,其规定如下:

一、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一)定义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一种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当出口企业的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导致资金紧张时,商业银行会托管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并以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政策背景

• 2001年政策:当时出口退税款积压严重,企业经营困难,因此出台了银发[2001]276号文件,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为企业应退税款的70%,期限最长1年。

• 2009年调整:为应对金融危机,支持出口企业,银发[2009]190号文件将贷款额度提高到应退税款的90%,并废止了之前的70%限制。

(三)相关规定

• 贷款对象: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有稳定出口业绩和健全财务制度的出口企业。

• 贷款性质: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和决定。

• 账户管理:银行会监控企业的出口退税账户,退税款到位后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必要时,银行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担保。

• 税务部门职责:配合银行工作,确保退税账户唯一性,未经银行同意不得转移账户。

• 商务部门职责:向银行通报政策变动和企业经营情况,提供信誉良好的企业名单。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退(免)税规定

(一)定义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允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并享受相应的退(免)税政策。

(二)重点监管

• 监管对象:包括近两年内有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行为的企业。

• 监管措施: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审核,防范风险。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其跨境人民币结算资金不允许存放境外。

• 名单管理:重点监管名单每年更新,根据企业行为动态调整。

(三)试点企业评审

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 财务制度健全,无欠税行为。

• 出口退税申报正常、规范,能妥善保管退税档案资料。

• 未从事不规范业务,无涉税违法行为。

• 未发现虚开发票或使用虚开发票申报退税问题。

• 未涉及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四)退(免)税规定

• 申报方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需单独申报,或在申报表中标注。

• 审核简化:税务机关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相关疑点可人工挑过。

三、取消出口外销发票核销单申报退税规定

(一)定义

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管理模式

• 外汇管理改革: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企业贸易外汇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评估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 企业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实施不同监管措施。A类企业手续简化,B、C类企业监管严格。

• 动态调整: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的表现,动态调整其分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 取消纸质核销单: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 数据共享:外汇局与税务部门通过专线传输数据,用于退税审核和预警分析。

四、出口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规定

(一)、出口收汇与退(免)税关系

• 基本要求:

• 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完成收汇,并提供收汇资料。

• 如果不能收汇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除九种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形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 特殊情况处理:

• 2020年第2号公告:如果企业因未收汇无法在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可以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继续申报退(免)税,无需按免税处理。

• 视同收汇:如果企业因九种特殊情形无法收汇,需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小磊归纳:

• 九种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形: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二)、申报退(免)税出口收汇企业范围

• 非重点监管企业:

• 在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且信息齐全的情况下,不需要在申报期截止之前提供收汇资料。

• 如果属于2020年第2号公告或2013年第30号公告的特殊情形,需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申报退(免)税。

• 重点监管企业:

• 包括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虚假申报不能收汇原因的企业、提供虚假收汇凭证的企业。

• 这些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资料才能办理退(免)税。

(三)、申报退(免)税出口不收汇企业范围

• 出口不收汇的出口货物范围:

• 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中标机电产品、海洋工程结构物、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

• 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货物。

• 出口不收汇的出口企业范围:

• 主要指委托出口企业,委托出口企业无法以自己名义收汇,因此不需提供收汇资料,以出口货物代理证明为依据办理退(免)税。

(四)、视同出口收汇的范围

• 如果出口货物因特殊原因无法收汇或不能在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企业需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五、货物期货市场税收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节预告: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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