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涉及的合同种类较多,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涉及的合同种类有别,常规工程项目一般至少涉及建筑安装合同(包含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安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包含经性物资设备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电、水、气、热力等能源供应合同等。
在日常施工生产中还有可能因接受其他服务而签订相关合同,例如培训合同、咨询合同、审计合同、翻译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保洁合同、供应链融资合同等。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收取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含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联运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照章纳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签订的合同。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因纳税人主要是通过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来完成纳税义务,故名印花税。现行印花税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具体征税范围如下:经济类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除权利、许可证照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使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之外,其他征税项目使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解读明确表示,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因此,签订合同时价税数尽量分开注明。
建筑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就应该根据合同金额贴花。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凡印花税纳税申报单位均应按季进行申报。
关于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建筑企业在合同签订时应在机构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对于异地施工项目,建议在注册地一次性贴花完税,以避免重复纳税或税务争议。但若因特殊原因需在异地缴纳,应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和完税凭证。
若企业在异地施工时,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注册地一次性贴花完税,可在异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分次缴纳印花税,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情况。
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若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若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建筑企业涉及的经济合同大部分都需要缴纳印花税:总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工程检测合同、运输合同等,也有部分合同其实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下的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若建筑企业与国家电网单位签订的电力供应合同中仅涉及电力供应,不征收印花税;若合同中涉及其他服务或设备租赁,应根据具体条款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建筑企业经常出现集团公司统一采购材料,再调拨给各总承包部、项目部使用,通常会有结算单,这类结算单属于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不需要征收印花税。
判断结算单是否具有合同性质,需考虑以下因素: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涉及资金结算、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等。若结算单仅作为内部计划执行的凭证,不具有合同性质,则不征收印花税;若结算单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并不是所有的培训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只有涉及“技术培训”的合同才需要缴纳,才要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普通的培训合同例如财务培训等,不属于技术合同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判断培训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培训”,需考虑以下因素:是否涉及技术知识的传授、是否用于提升技术水平、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等。若培训合同仅涉及一般性知识或技能的传授,不属于“技术培训”,不征收印花税。
建筑企业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一般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咨询合同,需考虑是否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咨询、是否与技术开发或转让相关等因素。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建筑企业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执行。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与事务所签订审计合同,部分企业还聘请了财务顾问,因此涉及会计、审计、税务咨询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的有关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①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②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③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判断咨询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咨询”,需考虑以下因素:是否涉及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用于提升技术水平、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等。若咨询合同仅涉及一般性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征收印花税。
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需要采购大量的材料,一般由成本预算部门根据图纸测算以及项目部根据生产进度提供的物资需用计划中的相关物资明细及数量进行招标、签订采购合同,但实际施工时会出现技术变更、图纸变更等对使用材料的型号和数量产生影响,因此经常会发生签订的合同金额小于实际供应金额或者合同金额大于实际供应金额。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相关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但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且超出部分属于新增的应税项目或金额,需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建筑企业如果与非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借款合同是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1991年155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土地租赁合同也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除此之外保安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翻译服务合同、日常清洁绿化服务合同、质量认证合同等在印花税税目及范围中没有列举,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以规避税收申报风险:
1、准确判定应税合同:严格区分应税与非应税合同(如总承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需缴税,普通培训合同、供用电合同无需缴税),避免误判导致多缴或漏税。
2、规范合同条款:合同中须明确“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额”,防止以含税金额计税;涉及技术咨询、服务等内容时需拆分应税与非应税部分。
3、强化异地纳税管理:优先在注册地一次性贴花,若异地施工需分次缴纳,应与当地税务机关提前沟通并留存完税凭证,防范重复征税。
4、动态监控合同履行:定期核对合同金额与实际结算差异,对新增应税金额(如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采购增补合同)及时补缴印花税。
5、规范内部凭证:集团内部调拨单等凭证需标注“仅供内部使用”,避免被认定为应税合同。
6、建立合同台账:签订合同时需及时登记合同台账,区分应税与非应税合同,对已申报印花税需登记已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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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建筑企业的涉税合同“通用涉税条款”与“专用涉税条款”,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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