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大部分建筑企业在施工生产中会使用到的机械设备有塔吊、打桩机、起重机、升降梯、挖掘机、管桩静压机、锤击机、打夯机、钢筋调直机、钢筋切断机、钢筋弯曲机、切割机、物料提升机,等等。考虑到成本和资金压力,大部分建筑企业可能采取租赁而不是购买这些机械设备。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法定的内容应该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涉及机械设备维修的,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的机械设备,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企业在租赁机械设备后又转租给第三方的,出租人同意的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的三大涉税风险
1、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的涉税风险
(1)建筑企业与自然人个人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税金由出租方承担,不得在合同中约定“税金由承租方承担”。合同金额应为含税价,出租方应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含税金额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支付租金后,应将发票金额全额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科目。如出租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建筑企业有权拒绝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
(2)合同中应明确发票开具方、收款方和实际提供租赁服务方必须一致。如因特殊情况不一致,出租方应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建筑企业有权拒绝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建筑企业在支付租金时,应确保款项支付至发票开具方的对公账户,不得支付至个人账户,以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3)在与机械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前,建筑企业应审核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械设备所有权证明文件及租赁业务资质证明。租赁公司应提供其固定资产明细账,证明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属,否则建筑企业有权拒绝签订合同。如租赁设备为第三方所有,租赁公司应提供合法的转租协议及第三方的设备所有权证明文件。
2、“三流”不一致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纳税人应确保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在处理租赁业务时,应确保发票开具方、收款方和实际提供租赁服务方一致,以符合税务规定。
在新时代新经济形态下,发生经济业务应该从实际出发,而不是生搬硬套“三流”一致的理论。例如,在京东网、淘宝网上购买办公用品,款项支付给京东金融公司和支付宝,但实际销售货物和开具发票可能为京东和阿里巴巴以外的第三方供应商,这种也属于形式上的“三流”不一致,但是实质业务真实,且业务、发票、资金流向均可追踪,此类业务虽“三流”不一致,但业务真实。
二、机械设备“湿租”的涉税问题
1、机械设备“湿租”是否属于分包?可否用于差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建筑企业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湿租”业务是否属于分包。如属于分包,可按规定进行差额扣除。如不确定,建议企业保留相关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以备税务检查。
以上文件没有强调什么是“分包”,也没有列举分包内容,因此在政策执行上部分地区存在税企争议。例如,钢结构分包发票,在2019年9月16日之前,部分地区不允许建筑总承包企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差额扣除钢结构分包发票中的金属制品销售部分金额,只允许差额扣除建筑安装劳务部分。
2019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31号)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2019]31号”公告的相关条款是对“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分包款”作了解释,明确可差额扣除的分包发票不仅是“建筑服务’中的内容,只要属于“分包”,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都可以用于差额扣除(包括其中材料款和建筑安装费)。但需要特别注意,并不等于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所有的材料款(普通的材料采购)也可以差额扣除,这是绝对的误解。
部分观点认为建筑企业与设备租赁方签订的如果是分包合同,按照扣除原则可以在预缴增值税时进行差额扣除;如果签订的是设备租赁合同,则可能因设备租赁合同无法备案,而不能进行差额扣除的。但是该观点不一定会得到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因为差额扣除的前提条件得是“分包”,普通的机械租赁显然不是分包,不论是否签成“分包合同”,它都不是分包,因此不可以差额扣除。当然,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建筑企业差额扣除机械“湿租”部分,对于该地区建筑企业是利好消息。
2、设备“湿租”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机械设备出租到异地工程项目,出租方应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 小磊解读:
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涉税管理应注意的要点及操作建议
一、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涉税风险关键点
1、合同签订与税金承担:
核心要点:合同中必须明确税金由出租方承担,不得约定“税金由承租方承担”。操作建议:合同金额应为含税价,出租方需按含税金额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支付租金后,应将发票金额全额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科目。若出租方拒绝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有权拒绝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
2、发票与收款一致性:
核心要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和实际提供租赁服务方必须一致。
操作建议:如因特殊情况不一致,出租方需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支付租金并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时,款项必须支付至发票开具方的对公账户,不得支付至个人账户,以避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3、租赁公司资质审核:
核心要点:在签订合同前,建筑企业需审核租赁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械设备所有权证明文件及租赁业务资质证明。
操作建议:租赁公司应提供其固定资产明细账,证明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属。若租赁设备为第三方所有,租赁公司需提供合法的转租协议及第三方的设备所有权证明文件。
二、“三流”不一致风险
核心要点:确保业务流、发票流、资金流一致,否则可能面临税务风险。
操作建议:即使在特殊经济形态下(如电商平台采购),只要业务真实且可追踪,形式上的“三流”不一致通常不会导致税务问题。但建筑企业在处理租赁业务时,仍需严格遵循“三流一致”原则,以符合税务规定。
三、机械设备“湿租”涉税问题
1、“湿租”是否属于分包:
核心要点: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允许建筑企业对“湿租”部分进行差额扣除,但需确认“湿租”是否属于分包。
操作建议:建筑企业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湿租”业务是否属于分包。若属于分包,可按规定进行差额扣除;若不确定,建议企业保留相关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以备税务检查。
2、“湿租”增值税缴纳:
核心要点:设备租赁带操作人员的“湿租”业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操作建议:若机械设备出租到异地工程项目,出租方需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向承租方提供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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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预告: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解析,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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