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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节出口退(免)税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计算 (二)

第三十节出口退(免)税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计算 (二) 小磊税税念
202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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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料加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进料加工使用“实耗法”或“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的企业,统一采用“实耗法”计算办理相关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进料加工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当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小磊解读上述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当期出口货物对应所使用的保税进口料件进口额(下同)。

出口货物耗用保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进料加工

进口料件金额离岸价(信息齐全)计划分配率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进料加工手册分为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三种类型(以下简称进料加工手(账)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进料加工企业办理了多少本手(账)册,在一年度内应全部按备案的计划分配率进行计算申报免抵退税。其计划分配率的确定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一是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二是已发生进料加工业务并核销手册的;三是已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未核销手册的。

1)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

首次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此前未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如果是实行纸质手册生产企业,即首次实行纸质手册管理的(未纳入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的企业),应以海关签发的第一本加工贸易手册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确定。

计划分配率=纸质手册册(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如果是新首次发生进料加工业务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按手册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起始计划分配率=海关电子化手册备案数(备案计划)中首本启用手册的(进口总值-出口总值)÷100%

如果是新启用电子账册的,属于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改为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起始计划分配率=最近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

2)已发生进料加工业务并核销手册的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即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执行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由此可见,对于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合理性,出口企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理由,有自我申报调整确定的权利。

小磊解读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上一年度核销后,企业应以“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如某企业2019年度有4本纸质手册,其中有3本已在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完毕,实际分配率分别为55%、60%、65%,则2020年所有发生业务手册的计划分配率为(55%+60%+65%)÷3=60%。

3)已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未核销手册的(即跨年度手册未核销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的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册(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上述“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与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离岸价”理解相同。进料加工与一般贸易免抵退税的计算不同之处在于计税依据中不含保税进口所耗用的料件。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当按申报的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扣除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如果按政策规定需提供纸质资料的,还需收齐单证。

3)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小磊解读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应当按申报的单证信息齐全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扣除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退税率计算。

4)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结转下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从上述公式看,对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的计算应当分为四步:第一步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第三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第四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案例4-3】

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与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格,属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二类,采用无纸化申报出口退税。2018年5月首次办理进料加工业务(之前未发生过进料加工业务),并在海关取得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手册C45678912356,其计划进口为100万美元,计划出口为200万美元。7月,发生两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一笔折合人民币价格为500000元(FOB),并在当期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符合免抵退税申报条件。另一笔为1500000元(FOB),未收到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符合免抵退税申报条件。按照政策规定,该企业在8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进料加工出口额600000元计算的免抵退税。已知该企业当月进项税额为160000元,销项税额为85000元,结转上月留抵税额为87000元,免抵退税额为0,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6%,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和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第一步: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100÷200×100%=50%

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信息齐全)×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600000×50%=300000(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000-300000)×(16%-13%)=9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当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85000-(160000-9000)-(87000-0)=-153000(元),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3000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000-300000)×13%=39000(元)

第四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30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900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9000(元),当期免抵税额=0,结转下期留抵的进项税额=153000-39000=114000(元)。

从上例分析,该案例选用的是生产企业首次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时,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定应以该手册的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来作为依据,是专门针对首次发生的进料加工业务而言的。如果不是首次发生进料加工业务,而是每年均有进料加工发生的,那么,它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的生产企业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的各本手(账)册的计划分配率,不再使用上述的计算公式来计算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案例4-4】

接【案例4-3】,数据与条件不变。如果该企业在2018年有进料加工业务,并且已确定了在该年度中已核销手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为60%,则2019年手册进料加工计划的分配率应是60%,而不是用每本手册的计划进口与计划出口来计算确定的计划分配率。

第一步: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假设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年度已核销手册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60%。

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600000×60%=360000(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360000)×(16%-13%)=7200(元)

当期应纳税额=85000-(160000-7200)-(87000-0)=-154800(元),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4800元。

第三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00-360000)×13%=31200(元)

第四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48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120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1200(元)。

当期免抵税额=0,结转下期留抵的进项税额=154800-31200=123600(元)。

(三)国内购进免税原料

生产企业从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经加工生产出口的货物,比照进料加工的计税依据在出口货物离岸价中扣除后再计算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当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此处与上述进料加工贸易相同(略)。

【案例4-5】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与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格,属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二类,采用无纸化申报出口退税。2019年7月购进一批免税原材料成本价为500000元,当月发生一笔出口业务折合人民币价格为600000元(FOB),并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了免抵退税。已知该企业当月无其他进货,发生销项税额85000元,结转上月留抵税额为87000元,免抵退税额为0,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0%,征税率为13%,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和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000-500000)×(13%-10%)=3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85000-(0-3000)-(87000-0)=-10000(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600000-500000)×10%=10000(元)

第二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当期有应纳税额-10000 元(负值表示留抵税额),则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0 元,无退税额。

总结

从上述案例可见,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与国外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不同,不需要通过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与计划分配率的乘积来确定,而是以实际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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