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内容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简称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二、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详细解读
(一)适用企业
1、必须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
3、必须在海南省指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简称“备案企业”)。
(二)适用货物
1、原料来源:主要使用“进口料件”,包括从境外进入海南的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
2、加工地点: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完成制造或加工;
3、增值要求:最终产品的加工增值率必须≥30%。
(三)增值计算
1、计算公式:
[(货物内销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2、价格定义:
A.内销价格:以备案企业向内地销售含有进口料件的制造、加工所得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B.进口料件价格:以备案企业进口该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该料件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境内采购料件价格:
a.以备案企业自境内采购该料件的到厂价格为基础确定,不包括国内增值税;
b.经认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
3、累计增值:
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备案企业的增值可以累计计算。
4、累计增值计算公式:
[(货物内销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30%
5、货物去向:
通过“二线”从海南自贸港运往内地市场。
(四)监管机制与风险防范
1、全流程监管:
①事前备案:企业需经过商务部门审核和海关监管条件评估,备案信息详尽,包括工艺、上下游企业等。
②事中申报与审核:企业自主核报,承担法律责任;海关进行风险分析和抽查审核。
③事后稽查:海关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并依法开展稽查、核查。
2、政策排除情形(第十一条):
①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关税配额管理或涉及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等;
②仅经过贴标签、更换包装、简单切割等微小加工或处理;
③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五)与封关前政策对比
对比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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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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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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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效力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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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洋浦保税港区等特定区域试点及区外试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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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全岛统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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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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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企业主营收入60%以上来自鼓励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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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60%收入占比限制,门槛显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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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料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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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保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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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到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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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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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采购的所有料件均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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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扣除经认定的海南自产货物价值,更容易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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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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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允许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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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范围扩大到全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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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零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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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原辅料、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3张正面清单(约1900项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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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为负面清单管理(《进口征税商品目录》),“零关税”商品税目扩大至约660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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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案例说明
案例1:对比封关前后增值率
“椰岛咖啡”公司是一家在洋浦保税港区备案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公司从巴西进口咖啡豆(成交价及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金额70元),从云南采购(金额20元,不含增值税)。同时,为了提升风味,公司还采购了经认定的海南自产椰子粉(金额15元,不含增值税)。经过在海南的烘焙、研磨、包装等深加工后,公司生产的综合咖啡成品以130元(不含增值税)的金额销往内地。
计算过程:
1、投入料件总成本:
①封关后:投入料件总成本=70元(进口)+20元(云南)=90元
②封关前:投入料件总成本=70元(进口)+20元(云南)+15元(海南)=105元
2、计算增值额:
①封关后:增值额=货物内销价格-投入料件总成本=130元-90元=40元
②封关前:增值额=130元-105元=25元
3、计算增值率:
①封关后:增值率=40/90=44%>30%,达到享惠政策要求条件之一
②封关前:增值率=25/105=24%<30%,未达享惠政策要求条件之一
案例2:说明累计增值计算
海南自贸港A企业(上游)进口“保税”未烘焙咖啡豆8万元用于生产咖啡粉,以10万元价格销售给海南自贸港B企业(下游),B企业深加工制成咖啡液后以12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往内地。
分析:
1、A企业生产的咖啡粉销售给B企业,不是销往内地,不适用本政策;
2、B企业生产的咖啡液含有“进口料件”并销往内地,视同B企业从源头进口咖啡豆,最终加工成咖啡液销往内地,因此B企业需计算累计增值率。
计算:
∑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A企业“进口料件”8万元+B企业“进口料件”0=8万元
∑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A企业境内采购0+B企业境内采购0=0
(PS:A企业与B企业间流转的价格不计算)
B企业累计增值率=(12万元-8万元-0)/(8万元+0)*100%=50%>30%,达到享惠政策要求条件之一
下节预告: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之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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