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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节出口退(免)税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计算 (一)

第二十九节出口退(免)税计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计算 (一) 小磊税税念
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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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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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的部分予以退还。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税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上述“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计算,分为一般贸易与免税购进原材料加工生产成品出口两种情况。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又分为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和国外进料加工保税进口的料件,选择不同的方式其计算的结果也不同。 

(一)一般贸易   

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首先要确定当期应纳税额,才能与之比较出当期免抵退税额中免抵税额与退税额应为多少,并依下列公式计算: 

1.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抵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抵税额)×(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

小磊解读: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80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此次调整后,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五档调整为四档,分别是13%、9%、6%、0%;除“两高一资”产品(高污染、高耗能、资源型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不再有征退税率之差,即在出口货物没有征退税之差时,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只会为0。因此,对上述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抵和抵扣税额,在2020年3月20日之后参与应纳税额计算时,除“两高一资”产品外,基本上实现了无税差退税。

2.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小磊解读:对于“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的理解应当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有特殊规定需要提供纸质资料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单证,如评定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信息齐全外还要提供纸质资料。二是一般情况下,自2015年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以来,纸质资料只留存出口企业备案,具体细节详见本章第三节“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出口货物离岸价(信息齐全)”是计算免抵退税的最终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以企业申报退税的日期为准),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通过出口退税管理平台确认申报凭证、单证内容与对应的相关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即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应当注意的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齐全是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当期出口的货物在当期信息齐全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二是前期出口的货物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照会计规定作外销收入的月份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期内)信息齐全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三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3.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结转下期结转留抵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3)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即应纳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从上公式看,对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免抵退税的计算应当归纳为三步: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第二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第三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案例】某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非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取得了进出口经营权与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格,符合出口退(免)税的各类条件。该企业2019年8月发生进项税额130000元,销项税额70000元,结转上月留抵税额87000元,免抵退税进项税额为0,当月出口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为600000元,当月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齐全。同时,还报关出口一笔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价格为1000000元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未收齐信息。以上两笔出口货物在当期按照会计规定做了外销收入,并通过银行办理了收汇手续。已知出口货物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9%。请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及退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首先,在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之前,应确定当期是否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600000×(13%-9%)=24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栏]-当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70000-(130000-24000)-(87000-0)=-123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23000元。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出口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即当征、退税率之差与退(免)税计税依据的乘积所计的差额,应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第二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600000×9%=54000(元)。

该企业共两笔出口货物,一笔为60万元信息齐全在当期参与计算并申报退(免)税符合政策规定;另一笔为100万元因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不全在当期不能申报免抵退税,应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取得信息后,再参与计算并申报。

第三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已知应纳税额=-123000(元),即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3000元,由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30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5400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54000(元)。

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23000-54000=69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情况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果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假设,上述中计算出的应纳税额=-54000(元),免抵退税为123000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40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2300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54000(元),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23000-54000=69000(元)。

从上总结,假设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再假设,当期有应纳税额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可以看出,对于出口退税而言应当掌握以下原则,即在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免抵退税额之间,谁小退谁。


节预告: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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