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核心内容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
(一)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航空企业具备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且主营运基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自有或光船租赁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所属船运企业,具备有效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已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详细解读
(一)享惠主体
1、航空企业
① 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② 运营资质:具备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③ 主营运基地:主营运基地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2、船运企业
① 注册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② 船舶登记:拥有在海南自贸港内船籍港登记的自有船舶或光船租赁船舶;
③ 运营资质:具备有效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或已按规定完成备案。
(二)申请流程与动态管理
1、资格认定申请:拟申请享惠资格的意向企业
① 申请平台: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提交申请。
② 提交材料:
n航空企业:营业执照、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信息化管理制度等。
n船运企业:营业执照、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备案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信息化管理制度、防污染证书等。
2、联合审核与名单确定
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共同确定“享惠企业名单”。
3、动态调整
享惠企业名单会根据审核结果动态调整。
4、补充申报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更名、股权转让等变更时,必须在30天内通过“单一窗口”补充申报,由原审核部门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被停止享惠资格。
(三)监管要求与使用限制
1、企业自我监管义务
① 承诺遵守:企业需承诺遵守所有规定;
② 信息化管理:必须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
③ 台账记录:设立详细的货物维修及使用台账,实现全程信息跟踪,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2、货物使用限制(在解除海关监管前)
① 航空器(含零部件)
A. 允许用途:
n仅限享惠企业从事航空运输经营;
n可湿租给其他单位(带机组和乘务组)。
B.禁止行为:
n不得干租(只租赁飞机,不带机组);
n不得擅自退租、转让。如需退租,须经海关同意并补缴关税。
② 船舶(含零部件)
A. 允许用途:
n仅限享惠企业从事经营;
n可航次租赁或定期租赁给其他单位。
B. 禁止行为:
n不得光船租赁(将空船交给承租人运营)。
n不得擅自退租、转让。如需退租,须经海关同意并补缴关税。
(四)违规处罚
企业若违反规定,将面临以下后果:
1、限期整改:对于不配合监管、隐瞒信息等行为,主管部门会要求限期整改。
2、停止享惠资格:逾期未整改的,将被停止享惠资格。
3、法律追究:
① 海关:对走私、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海关法》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② 税务:对未按规定缴税的行为,由税务局依法处理。
③ 补税:违规退租、转让等情况下,必须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
下节预告:海南自由贸易港核心政策之
货物暂时进境修理复运出境免关税,敬请关注!

长按扫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