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确认收入时间的不同,销售方式主要分为五种,分别是直接收款方式、视同销售方式、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对电商企业来说,前两种方式更加常见,下面简要介绍。
一、直接收款方式
顾名思义,直接收款方式就是直接进行买卖,钱货两清。
在直接收款方式下,确认收入的时间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① 货物发出,未收取货款,未开发票。按照取得货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确认收入。
② 货物发出,未收取货款,开具了发票。按照发票开具当天确认收入。
③ 货物发出,收取货款,未开发票。按照取得货款当天确认收入
在电商交易流程中,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点一般是发货时或买家确认收货时(如果是在天猫平台上完成交易,也可以是买家签收7天后,款项扣除天猫相关费用,由第三方担保账户转入店铺支付宝账户时)。
如果销售的是附有7天无理由退货条件的商品,就要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能合理地估计退货可能性,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计负债。
在发货环节(发出商品时)全额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天猫平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期末根据估计的退货概率,确认预计负债冲对应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预计负债——预计退货
退货期满,实际退货。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预计退货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主营业务成本
(2)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在买家下单、买家付款环节不做会计处理。
发货环节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在买家确认收货环节,款项扣除天猫相关费用,由平台担保账户转入店铺支付宝账户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销售费用——天猫平台扣点
销售费用——天猫积分
财务费用——POS 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当期确认收货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店铺将货款由支付宝账户转入银行账户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成本结转环节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退货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 在确认收货环节,买家确认收货前退货。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②买家确认收货后退货。确认成本时直接从当期收入扣除。
二、视同销售方式
在视同销售方式下,企业确认收入的依据有两种,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①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改革后,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形已不存在。例如,某家具公司送给股东一套家具,此行为应视同销售,该公司需要申报销售收入。
小磊提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通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视同销售”条款进行了大幅“瘦身”,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 号文列明的十余类情形被压缩为三条,并首次明确“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主要变化如下:
1.保留并合并的三类视同销售(应税交易)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其余原条款(代销、跨县市移库、投资、分配、赠送非自产/非委托加工货物等)全部不再单独列为视同销售 。
2.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 号文曾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公益事业除外)”需视同销售服务;新法将其整体删除,意味着今后无偿提供服务等不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3.视同销售范围“封闭化”
草案曾授权国务院可新增视同销售情形,最终版删除该授权,今后若要扩大范围,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修订,行政部门无权以文件方式扩围;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单独规定
第二十八条明确: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与正常销售“开票或收款孰早”规则区分;
5.税率适用依据“主项目”原则
对兼营不同税率项目且不能分别核算的,新法要求按“主项目”适用税率,取代原“按企业主营业务税率”的做法,减少税率争议。
下节预告:费用环节财税合规管控,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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