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产的税务处理基本原则
(一)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二)资产持有期间的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资产转让时的计税基础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产的净值是指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二、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税务口径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购买价款是企业以货币形式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相关税费是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税法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建造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
税法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主要是因为盘盈的固定资产,通常在企业此前的财务账簿上未记载或者记载的相关资料不全,无法有效确定其历史成本。重置完全价值是指按照现有的生产能力、技术标准,重新购置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付出的代价。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此类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为固定资产的捐赠方、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方、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换出固定资产方以及债务重组中用固定资产抵债方,均作视同销售处理,即视为先销售固定资产再捐赠、再投资、再购进非货币资产、再偿债两个过程进行处理。因此,作为固定资产的接受方,应该按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加上接受固定资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
6.改建的固定资产
除了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外,其他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
1.税收规定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人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财务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除外。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1.税收规定
(1)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2)折旧起讫时限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折旧最低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为3年。
(5)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新旧税法衔接办法
2.会计规定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三、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税收口径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1.外购的无形资产
税法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税法和会计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基本无区别,唯一有区别的是: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此类方式购置的无形资产,税法的计税基础显然是实际应付金额之和,大于会计确认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因此,此种情形下,税法的每期摊销金额要大于会计的摊销金额,应予纳税调减;会计在信用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的财务费用,税法不予扣除,应予纳税调增。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税法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其他无形资产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范围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税法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兼并或者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才能确认商誉。通常在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经双方协商确定买价后,买方与卖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商誉。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四)无形资产摊销的计算
1.摊销方法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年摊销金额=(无形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2.摊销期限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五)无形资产残值和减值准备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残值处理未提及,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扣除。
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四、长期待摊费用
(一)长期待摊费用含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长期待摊费用种类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其后续支出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其后续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其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税法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此类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小磊解读:
一、资产的税务处理核心原则
政策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历史成本原则:企业的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2.持有期间不调原则: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意味着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3.净值扣除原则:企业转让资产时,该项资产的净值(计税基础减除已按规定扣除的折旧、摊销等后的余额),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计税基础的确定
不同取得方式下,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下表所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致: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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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基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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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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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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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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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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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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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付款总额的,为付款总额+相关费用;未约定的,为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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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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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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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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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公允价值 +支付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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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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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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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不全的处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金额计入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在12个月内进行调整。
2.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计提折旧的计税基础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确定。
(二)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下列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其租赁费可据实扣除)。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由承租方计提折旧扣除)。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折旧的计提方法与年限
1.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起止时间: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最低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
(四)重要税收优惠:加速折旧与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但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变更。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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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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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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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增(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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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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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须纳税调整(按会计年限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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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折旧年限<税法最低年限(会计加速折旧,税法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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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纳税调增(会计多提折旧的年份),后纳税调减(会计提完折旧后,税法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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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允许一次性扣除,会计分期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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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当年纳税调减(调减金额为原值减会计已提折旧),以后年度纳税调增(会计继续计提折旧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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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计税基础的确定
(1)外购: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其他直接归属支出。
(2)自行开发: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
(3)捐赠、投资等方式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摊销方法与年限
1.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2.年限: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法律或合同约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软件:凡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的支出,准予扣除。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支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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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与摊销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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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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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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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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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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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同时符合:①支出达计税基础50%以上;②修理后延长年限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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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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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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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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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大修理支出条件的日常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总结
企业所得税中资产的税务处理,核心是把握历史成本计税、持有期间不调、转让净值扣除三大原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需重点关注其计税基础的确定方式、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以及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税会差异,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准确的纳税调整。此外,务必关注并合理运用如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优化企业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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