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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政策

一文读懂: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政策 小磊税税念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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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言:2025年3月起,多地同步开展核查,“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追缴金额从12万余

成堆的集装箱和欧元钱袋贸易、经济和运输业关税和税收图片素材

前言:20253月起,多地同步开展核查,“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除官方公布的案例外,很多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陆续接到短信、电话通知或个人所得税APP提示,被提醒对20222024年的境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补缴。

本文结合近期国内针对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的实务现状,从“为什么交税、谁来交税、交哪些税、何时交税、如何申报”几个方面为中国纳税人提供境外所得税务申报指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一、认知的误区VS 严格的征管

二、什么是CRS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政策深度解析

一、谁是纳税义务人?

二、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三、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四、境内外重复征税?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账户才会被关注?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税款如何计算?

二、税款如何申报?

三、重要提示:请于每年6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四、结语


第一篇

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从多年前加入CRS信息交换体系,获取海外收入信息,到2024年底彭博社发文称“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的境外投资收益进行大规模征税”,再到2025年3月,多地同步开展核查,再到多地居民收到税局的短信、电话,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疑惑:“对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实际上,中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直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一、认知的误区VS严格的征管

在过去相对宽松的征管环境下,大众对境外所得的征税政策了解不多,按照自己过去的经验,没有对境外所得申报,税务局也没有找上门,这就导致了大众普遍对境外所得征税意识较为薄弱,存在一些认知误区。

二、什么是CRS

依据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是全球100+国家/地区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机制,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和洗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它的核心要点如下:

第二篇

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政策深度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一、谁是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类:

(一)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居民个人应当就其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仅需就其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说明:

1、本条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住所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若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即视为有住所。

3、纳税年度计算:采用公历年度(11日至1231日),境内居住天数按自然日累计,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的不扣减天数。

小磊答疑:

(一)长期生活在国外,一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吗?

即使长期生活在国外,并未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也仍然有可能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构成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从而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被认定为拥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长期居住境外的人士能否申请豁免向中国税局申报交税?

如果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除了需要满足境内居住少于183天的条件外,还应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评估自己的境内身份(如户籍)、境外身份(如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经济利益联系(如主要收入产生地)、家庭情况(如主要家庭成员居住地)情况。

经评估后,若纳税人可能满足中国非税收居民身份,则可以同时申请取得境外居住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评估两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内容,申请在境内以非居民身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三)在哪里可以查到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

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查询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及相关详细内容:

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 → “税收条约”栏目 → 选择“国家或地区”查询对应协定文本。

二、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境外收入包括:

()境外综合所得

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境外综合所得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税。

(二)经营所得

指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境外经营所得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税。

(三)其他分类所得

包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结合最近处理的境外申报案件,中国税务居民本轮税务应对中比较常见的境外收入有:境外金融账户资金利息境外金融账户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境外金融账户买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等)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即炒股收益)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益投资于境外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等。

对于境外保险赔付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要视保险合同条款而定,通常规则如下:

1、财产保险金:

若为财产损失后的赔偿金(如车辆损坏、房屋损毁等),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保险赔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人寿保险金:

1)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取得的赔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生存保险金/满期金:目前中国税法未明确列举为免税项目,需结合合同条款判断性质。若无特殊规定,可能需按“偶然所得”(税率20%)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3)分红型/投资型收益: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单独申报纳税。

小磊提示:即使上述收益于境外取得并且在境外已经缴纳相关税款,中国税务居民也需要就这些收入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境外税款后将差额部分向税局补缴

三、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我国税务规则对中国居民的境内投资、理财收益有较多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内炒股、在境内投资理财,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免税。许多纳税人在国内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产生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还可以免除股息红利分配的所得税。上述情况并不是因为我国不针对股票转让、股息红利、投资理财征税,而是因为我国为了鼓励相关投资,免掉了投资者对上述境内收入的税款。

主要政策如下:

序号

文件号

主要内容

1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指个人直接从境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所得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小磊划重点:

上述税收优惠仅限境内投资,并不能类推适用境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买卖、境外投资理财、存款利息获得的收益。

四、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小磊提醒:

并不一定全额都可以抵免,需要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相应的抵免限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予以抵免,超过部分则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从目前的公开案例来看,通过CRS信息交换并接到提醒的纳税人的境外账户,并没有很高的金额门槛,大、小金额的账户均有涉及。

此外,虽然境外金融机构在整理CRS信息时存在金额门槛,但CRS交换的金额起点主要取决于账户类型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并不一致,例如,香港作为CRS参与地区,对非居民账户的申报标准为:若账户持有人为非香港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600万港币,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600万港币,需进行申报。德国则规定:若账户持有人为非德国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100万欧元,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100万欧元,账户信息将被申报至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ZSt),并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国。

日落背景下的百分号符号图片素材

第三篇

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税款如何计算?

(一)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抵免限额计算的原则是:按分国(地区)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总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小磊解读:所谓“分国”就是指,抵免限额要区分不同的国家分别计算,不能将多个国家的所得合并计算。所谓“分项”就是指,抵免限额的计算要区分“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三大类,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计算。

(二)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是指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收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小磊提醒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以下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上述计算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一国(地区)的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反之,超过来源于该国(地区)该纳税年度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三)举个例子:

案例背景:

中国居民张三2023年取得以下境内外收入(以下货币单位:人民币):

境内收入:稿酬所得5万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股息红利3万元

境外收入(美国):工资薪金20万元(已缴纳美国个税4万元),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已缴纳美国个税2.5万元),股息红利5万元(已缴纳美国个税1万元)

境外收入(英国):股息红利2万元(已缴纳英国个税0.4万元)

1、综合所得计算(工资薪金+稿酬)

1)境内稿酬收入额

50,000×(1-20%)×70% = 28,000

2)综合所得合并计算

收入总额境外工资薪金20万 境内稿酬2.8万 = 228,000

应纳税所得额=228,000 - 60,000(基本减除费用)= 168,000

应纳税额= 168,000×20%(税率) - 16,920(速算扣除数) = 16,680

3)美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16,680 ×(200,000÷228,000≈ 14,605.26

2、经营所得计算(境内+美国)

1)合并应纳税所得额

20万(境内)+10万(美国)=300,000

应纳税额= 300,000×35%(税率) - 65,500(速算扣除数)= 39,500

2)美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39,500 ×(10万÷30万)≈13,166.67

3、其他分类所得计算

1)境内股息红利

30,000×20% =6,000

2)美国股息红利

50,000×20% =10,000元(抵免限额=10,000元)

3)英国股息红利

20,000×20% =4,000元(抵免限额=4,000元)

4、境外税款抵免

1)美国抵免总额

综合所得抵免14,605.26

经营所得抵免13,166.67

股息红利抵免10,000

合计= 14,605.26+13,166.67+10,000 = 37,771.93

实际已缴美国税款= 4+2.5+1万 =7.5万元

可抵免额:37,771.93元(因抵免限额≤实缴税款)

超限结转:75,000 -37,771.93 = 37,228.07元(可结转5年)

2)英国抵免

4,000元(抵免限额=实缴税款)

5、最终应纳税额

1)境内+境外总应纳税额

综合16,680 + 经营39,500 + 股息(6,000+10,000+4,000) = 76,180

2)实际抵免额

美国37,771.93 + 英国4,000 = 41,771.93

3应补税额

76,180 -41,771.93 = 34,408.07

操作建议

留存境外完税凭证:美国、英国的纳税证明需公证并翻译。

申报时间:202431日至630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汇算清缴。

争议处理:若对抵免金额有异议,可提交《境外税收抵免异议申请书》至主管税务机关。

二、税款如何申报?

(一)申报地点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1日至630日内。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三)申报方式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境外所得需手动录入。

(四)申报流程

1、线上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系统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

第二步:填报综合所得计税信息

境内收入:系统自动预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境内综合所得数据,可直接引用;

境外收入:需手动填写境外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金额需与境外完税凭证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一致;

费用扣除:逐项填写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及其他免税收入,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填报其他项目所得计税信息

若存在境外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需分别填写对应栏次。例如境外房产租金收入需填入“财产租赁所得”,并附报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

第四步:税款计算

系统自动生成应纳税额,自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第五步:补税或退税

如需补税,通过银联、支付宝等方式缴纳,退税申请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2、线下申报流程

若无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可携带以下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一步:准备纸质申报表

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可在税务局官网下载或办税厅领取)。

第二步:准备收入凭证

境外工资薪金(劳动合同、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股息红利(境外企业分红决议、券商对账单);财产转让(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及资金交割凭证)。

第三步:准备完税证明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翻译件(需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四步:准备其他材料

居民身份证明(如护照、居住证);境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若涉及多国所得);委托代理书(如需他人代办)。

第五步:现场提交申报并缴款

纳税人或代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材料并填写申报表,税务人员审核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税收缴款书》至银行缴纳税款,或通过POS机、电子税务局完成支付--税务机关留存申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

小磊提示: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三、重要提示:请于每年6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中报纳税。也就是说,对于2024年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在2025630日前完成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对于2022年、2023年的境外所得,如果存在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年630)将按日加征滞纳金,需要尽早完成申报,以降低滞纳金的数额。

另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四、结语

境外收入的纳税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涉及主要经济中心、不同的身份属性(国籍、绿卡等)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等情况时,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纳税身份的判定及究竟该由哪一国优先征税更不是简简单单就能确定的,往往还需要复杂的协商过程,也不排除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除税务问题外,资产与收入的合规性来源亦可能成为需要关注的重点。

因此,无论是否已经接到通知、提醒,对于境外收入的税务问题都应高度重视。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及国际间的协作,对境内外收入的合规申报要求必然会越来越严格和精准,切不可心存侥幸,为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

当然,即使接到提醒也不必过于恐慌,可以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最快的速度、积极的态度、专业的判断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额外的税款滞纳金的负担,尽早予以处理和解决。

对于境外有大额收益,或者可能构成境内外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个人而言,面临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建议提前聘请专业律师、专业税务师协助确认境内外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税收居民身份和财产、收益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

                                                                                                文:小磊

202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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