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保险简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分出保险业务的人称为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人称为分入人。
一、在保险合同财务核算原则
1、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
财务核算有预估法(权责发生制,收支发生时确认)和账单法(现金收付制,收支于发出/收到账单时确认)。原制度用账单法,新准则因行业发展,一般采预估法,特殊业务(如非比例分保)可灵活选。
2、再保险与原保险合同需独立处理
为真实反映再保险分出人的权利和义务,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再保险合同债权和债务不得抵销
为了真实准确反映再保险合同当事各方的资产和负债,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应单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将其相互抵销。但如满足条件(债权债务结算时点相同,或合同约定可抵销),则可抵销后净额列示。
二、分保账单
分保账单是再保险业务中,分出公司按分保业务财务数据填制的原始凭证,用于账务清算与记账凭证编制。
1、分保账单种类
分保账单种类与再保险种类密切相关。
再保险按责任限制划分为比例再保险(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可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按安排方式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分保账单按编制期限分为季度账单、半年账单、全年账单;按格式分为标准格式、非标准格式账单;按业务类型分为比例合同分保账单、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
比例合同分保账单中,手续费可分为分保手续费、纯益手续费两种,没有退费和加费项目。非比例合同分保账单无准备金扣存和返还以及未了责任转移等项目。
2、分保账单编制方法
编制分保账单通常有两种方法:
①按分入人所接受比例计算填列具体数据;
②按100%填列数据,再列出分入人所接受比例,然后计算分入人分担额。
3、分保账单指标说明
①分保费,是分出人应分给分入人的保费,约定分期收取时应分期支付;
②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是分出人支付的、由分入人承担的手续费份额,费率一般为25%-40%,赔付率影响费率;
③转分保手续费,是转分保合同下的原始手续费基础上再收取一定比例的转分保业务管理费,一般为2.5%-7.5%;
④分保赔款,有已决分保赔款(计入分保账单的借方)、未决分保赔款(在备注中说明);
⑤保费准备金,是根据分保合同按照分保费一定比例,由分出人从应分给分入人的保费中扣存,并在下一账单期退还的保险费责任准备金,用以分入人赔偿能力出问题时赔付,通常比例为40%,留存期限12个月;
⑥赔款准备金,是分出人根据未决赔款数额从应分给分入人的分保费中扣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扣存90%或100%;
⑦准备金利息,是根据分保合同约定利率,对分出人扣存的保费和赔款准备金计算的利息;
⑧责任转移保费和赔款,是因原保险合同和分保合同责任起期不一致造成的。
⑨经纪人手续费,是经纪公司因再保险业务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中介费。
⑩纯益手续费(盈余手续费),是分入人按年度利润比例支付给分出人的佣金;
⑪税费及杂项,是分出人根据保费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附加税和由分入人负担的理赔费用等
⑫余额,是分保账单中收支轧抵后的差额。
小磊解读:
一、印花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
1、财产保险合同:需按保费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保费金额)。
2、再保险合同:明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缴纳印花税。
依据:《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但特别注明“再保险合同”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分出业务处理(分出公司)
1、分出保费
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支出,实际支付时分保手续费可税前扣除。
2、摊回分保费用及赔付支出
会计处理:通过“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核算,摊回费用及赔付冲减当期成本。
税务处理:摊回金额需与分出保费匹配,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避免提前或滞后确认。
(二)分入业务处理(分入公司)
1、分保费收入确认
条件:合同成立、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可可靠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税务处理:按账单法调整后的实际金额确认收入,分期收款需按合同约定分期纳税。
2、分保准备金计提
会计处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做充足性测试。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实际赔付时凭有效凭证扣除。
三、风险提示
税会差异:准备金计提(会计确认vs税务不得扣除)、分保手续费支付时点差异需做纳税调整。
凭证管理:分保账单作为原始凭证,需留存备查;境外再保险支付需办理税务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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