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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解读

第二十六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解读 小磊税税念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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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引 言2025年7月23日,海关总署以2025年第159号公告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
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最新 - 行政法规 - 律科网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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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3日,海关总署以2025年第159号公告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这是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全岛封关后一线二线和岛内的海关监管要求,为实施安全、高效、精准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

《监管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于2025年12月18日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全面解析这一核心制度的设计逻辑与实操要点。




全文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法律地位

(一)上位法依据

《监管办法》第一条明确其制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海关法》作为上位法,是因为海南自贸港封关后仍然属于中国关境内的一部分,并非境内关外独立关税区。作为关境内特殊监管区域,海南自贸港执行与内地及其他海关监管区有别的监管制度。

(二)在政策体系中的定位

《监管办法》是海南自贸港封关后的核心政策之一,与零关税、加工增值免关税等政策共同构成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政策体系。它与《径予放行管理规定》《加工增值免关税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等共同构成2+3+25海关监管制度体系,其中《监管办法》处于顶层设计位置。

二、监管对象与基本原则

(一)监管对象

1、“一线进出对象: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集装箱等运输设备、人员、货物、物品

2、二线进出对象: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3、岛内存量对象:海南自贸港内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监管原则

《监管办法》遵循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基本原则。

三、一线放开:海南自贸港与境外之间

(一)禁止与限制管理

1、禁止进出境货物:不得进出海南自贸港

2、限制进出境货物:依法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3、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2025年第43号公告发布了一线执行的例外措施,包括《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部分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中部分旧机电产品

(二)径予放行制度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径予放行,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除外。

(三)税收征管规则

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纳税:

货物类型

主体类型

税收处理

列入征税目录货物

所有主体

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目录外货物

享惠主体

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可自愿选择缴税)

目录外货物

非享惠主体

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货物:除保税、减免税进口货物外,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主体从境外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四)监管退出机制

由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完成缴纳全部进口税收并按规定完成检验检疫相关手续,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货物,按照国内流通规定管理,海关不再监管。

四、二线管住: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

“二线”是海南与内地的联通线,主要特征是管住与高效。海关仅对特定三类货物实施监管,其余货物自由流通。

(一)监管对象(三类货物)

1、“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2、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保税货物;

3、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二)通道分类管理

“二线口岸”设置海关监管通道(上述三类货物通行)和非海关监管通道(其他国内流通货物通行,按国内流通管理),最大程度便利岛内外往来

(三)通关便利化

1、分批出岛、集中申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先凭核放清单分批出岛,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减少运输等待时间

2、简化申报:出岛申报项目从原有的105项大幅精简至42项

(四)税收政策

1、加工增值免关税: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 的货物,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补税规则: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制成品,由享惠主体办理手续并缴纳相应进口税收。若在进境或岛内流转环节已缴纳/补缴的,不再征收

五、“岛内自由”:海南自贸港内监管

岛内以自由流转为原则,但通过电子账册实现精准监管。

(一)电子账册管理

“零关税”货物和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货物,以享惠主体为单元实施电子账册管理,全程跟踪货物进出转存情况

(二)岛内流通税收规则

1、享惠主体之间:流通时,海关暂不补征进口税收,企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补缴

2、流向非享惠主体或个人:视为出岛,需参照“二线”进入内地规定,补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放宽贸易管理货物:经营主体间流通时,可自愿选择是否交验许可证件;但流通给个人时,必须交验

六、企业合规要点与政策展望

1、享惠主体资格:享受“零关税”政策的前提是必须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部委备案。未取得资格的企业无法享受相关免税待遇

2、合规风险:违反“二线”监管(如离岛免税套代购)将构成走私或违规行为,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3、政策联动:企业可结合“零关税”进口、加工增值免关税以及海南15%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海南布局区域总部或高附加值加工基地,联动RCEP等协定实现产业链优化



下一节:精彩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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