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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七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小磊税税念
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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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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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保险公司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全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万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1)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三)重分类

保险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

(一)初始计量

保险公司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后续计量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三)处置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人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债券和基金投资承(分)销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在投资过程中可能负责债券、基金的承(分)销。保险公司对于自身中签的债券和基金,根据持有目的不同,可分别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小磊解读:

一、分类与适用规则

1.交易性金融资产确认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之一)

(1)获取目的为短期出售(如二级市场股票、债券)

(2)属于集中管理且采用短期获利模式的组合工具

(3)属于非套期衍生工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排除项)

2.直接指定类别的限制

(1)仅限初始确认时消除计量基础不一致或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情形

(2)禁止指定情形:活跃市场无报价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4〕17号第五条)

二、会计处理核心规则

1.初始计量

(1)交易费用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借方)

(2)特殊情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ETF期权交易(证监会公告〔2025〕13号),套期保值目的的交易费用需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处理

2.后续计量

(1)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得扣除未来处置费用(依据《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第十四条)

(2)利息/股利处理:持有期间确认为投资收益(与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区分)

3.处置特殊要求

(1)跨期损益结转:需将持有期间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监管红线: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损益(《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三、保险机构特别监管要求

1.风险分类标准

(1)固定收益类资产逾期90天需调至次级类,270天调至可疑类(金规〔2024〕19号第九、十条)

(2)权益类资产连续三年未分红或预计损失率超30%需降级(同办法第十四条)

2.减值处理

(1)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减值需按三阶段模型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衔接)

四、信息披露要点

1.年报附注披露

(1)需按债务人类型(本部门内部/外部单位)分类披露应收款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九条)

(2)衍生工具持仓需说明交易目的及风险敞口(《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附表要求)

2.合并报表规则

(1)部门合并需抵销内部债权债务及补助收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第八条)

(2)涉外资产需披露外汇风险对冲策略(汇发〔2018〕24号新增LEI编码要求)

五、新旧政策衔接

1.财政资金结余处理

(1)市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停止权责发生制列支(国发〔2021〕5号),2025年需调整期初数

2.售房款会计处理

(1)中央单位需将售房款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第十条)

实务操作建议
建议建立金融资产分类动态管理机制,重点关注:

1.对持有ETF期权等衍生工具实施套期有效性测试

2.按月监测固定收益类资产逾期天数触发风险分类阈值

3.使用专业估值系统应对非活跃市场计量挑战

注:涉及跨境金融资产需同步遵循《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外汇申报要求。

节预告: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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