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二)住所和居住年限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判定规则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征税对象
(一)应税所得种类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分为如下9种: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二)应税所得形式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币形式所得折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在计入综合所得时收入额减按70%计算,再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预扣预缴环节,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预扣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预扣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在预扣预缴环节适用20%至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即每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2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现已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捐赠扣除的政策、程序
(一)捐赠扣除比例
1.30%扣除比例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100%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规定:个人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捐赠所得资金来源和各期应税所得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明确: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三)捐赠扣除程序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等相关规定。现行规定为: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五、减免税
(一)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基本养老金、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上述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减免税审核和备案
根据现行税收减免管理规定,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时,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对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免税条件的,无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纳税人可在申报时直接享受免税。
(2)对于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减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填报减免税信息,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具体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六、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范围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4)取得境外所得的。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险行业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申报时限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现已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不再单独要求次月申报。但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七、扣缴义务人
(一)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采用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等三级甚至四级模式核算。有些保险公司的工资采用报账制,即先由基层根据总部统一制定的薪酬福利政策制作本部本月员工的工资明细表,再通过薪酬管理系统报送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预算人员审核批准,然后总部财务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每个基层员工在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上述操作,因为每个基层员工的工资金额实际上是由其所在的基层单位决定的,所以税务机关一般将上述分公司、支公司等直接认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
(1)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
(2)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三)扣缴义务纳税申报时限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保险行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扣缴义务人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五)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可以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是2022年新增的政策,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六)累计预扣法
如前所述,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采用累计预扣法,这是2019年个税改革的重要制度创新。
(七)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确定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八)反避税条款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小磊解读:
一、纳税义务人判定及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纳税义务差异如下:
1.居民个人判定与纳税义务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为居民个人:一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也就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是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需要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判定与纳税义务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为非居民个人:一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需要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特殊适用规则
居住天数计算时,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当天满24小时才计入1天居住天数,不满24小时不计入。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如果在境内连续居住不满6年,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境外单位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其中任意一个纳税年度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连续居住年限会重新起算。非居民个人如果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不满183天,仅就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所得纳税;居住不满90天的,仅就境内雇主支付的境内工作期间所得纳税。
二、征税范围与计征方式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共9类,按照计征方式分为三类:
1.综合所得
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类。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征,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经营所得
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从事有偿服务取得的所得等。不管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都按季或者按月预缴税款,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3.分类所得
包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4类。不管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都按次计征,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另外需要注意所得“次”的判定规则: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三、税前扣除政策
1.基础扣除项
综合所得每年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个人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常说的三险一金专项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共7类)
第一类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扣除,每个孩子每月扣除标准为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各扣50%,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覆盖婴幼儿出生当月至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当月。
第二类是赡养老人扣除,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共同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单人每月最高扣除1500元,扣除条件为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类是继续教育扣除,学历继续教育每月扣除400元,最长扣除时间不超过48个月,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或者本人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扣除3600元,仅支持中国境内取得的、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证书扣除。
第四类是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每月扣除1000元,最长扣除时间不超过240个月,仅支持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选择夫妻一方全额扣除,婚前各自购房的可以选择其中一套全额扣除,或者各自按50%比例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第五类是住房租金扣除,按照工作城市不同分为三档,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1100元,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800元,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第六类是大病医疗扣除,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每年最高可以扣除8万元,仅能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3.其他扣除项
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的部分可以扣除;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每年最高扣除2400元;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每年最高可以据实扣除12000元。
4.公益慈善捐赠扣除
个人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的公益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国务院规定的特定公益项目比如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可以全额扣除,直接向受赠方的捐赠不能扣除。
扣除时点规则: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或者年度汇算时扣除,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仅能在年度汇算时扣除,分类所得可以在捐赠当月扣除。
四、税率与计税规则
1.适用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税。经营所得适用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类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2.预扣预缴规则
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采用累计预扣法,适用3%到45%的七级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20%到40%的三级预扣率,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统一计税。稿酬所得预扣预缴时收入额减按70%计算,适用20%预扣率减征30%,实际预扣率为14%,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统一计税。
五、征收管理规则
1.扣缴义务人规则
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实务中以对所得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主体为实际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在代扣税款次月15日内完成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以按照所扣缴税款的2%领取手续费。
2.自行申报规则
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需要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一是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二是取得境外所得,办理时间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三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四是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需要在次年6月30日前申报;五是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六是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需要在注销户籍前申报。
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规则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预缴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致的;符合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办理方式可以选择自行通过个税APP办理、委托任职受雇单位代办或者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办。
六、减免税优惠政策
1.免税项目
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退休离休费等;外交人员所得;个人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等,不需要备案可以直接享受免税。
2.减税项目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办理备案后享受。
七、总结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核心是先按照纳税人的身份判定对应的纳税义务,再区分不同的所得类型适用对应的计税规则,充分考虑家庭负担设置了7项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对公益捐赠、特殊群体等给予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采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操作流程清晰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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