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分出业务财务核算
(一)会计核算程序
1、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
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当期,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应由再保险接受公司承担的手续费、相关税金等费用,作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分出保费的当期,还应该按照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方法计算确认分出保费对应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该项资产与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相对应。
3、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当期,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由再保险接受公司承担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资产。
4、确认摊回赔付支出
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定期计算实际支付的赔付款项中应由再保险接受公司承担的部分,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基本上凡是原保险涉及的核算,再保险都要作相应的处理。
(二)会计科目设置
1、应收分保账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收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应收分保合同准备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
3、应付分保账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4、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从事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非寿险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摊回赔付支出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赔款支出”、“摊回年金给付”、“摊回满期给付”、“摊回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7、摊回分保费用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8、分出保费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9、存入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收到分人人存人的分保保证金。本科目可按分人人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接受存入但尚未返还的保证金。
四、分入业务财务核算
(一)会计核算程序
1、确认分保费收入
分保险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确认分保费用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提取分保准备金并进行充足性测试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4、支付分保赔付款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5、定期结算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二)会计科目设置
1、应收分保账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2、应付分保账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3、保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分保费收入,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4、分保费用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费用。本科目可按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分保赔付支出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入人支付的再保险合同赔付款项。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6、存出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再保险接受人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的保证金款项。本科目可技再保险分出人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保证金余额。
五、原制度中的再保险业务多年期损益核算办法
(一)再保险业务多年期损益核算办法
在2007年保险行业普遍采用新会计准则核算前,保险企业对于再保险分入业务采用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核算办法。新会计准则要求取消“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一律按照会计年度结算损益,统一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考虑到税务稽查人员还有可能检查保险企业2007年之前的年度申报纳税情况,所以本书对保险行业此前的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核算方法也予以介绍。
在再保险承受人的经营过程中,分保费收入、分保赔款支出、保费准备金的扣存和归还,通常要延续几个年度。实践过程中,火险及比例合同分保业务,一般需要3年;责任险和非比例合同分包业务,一般需要7年甚至更长时间。因此,再保险分入业务核算是以业务年度为基础,分险种进行核算。
小磊解读:
一、增值税处理要点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需注意《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备案要求。
分入业务的分保费收入按"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税〔2023〕54号)规定,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可按税法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分出业务的摊回分保费用需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原则,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方可税前扣除。
根据财税〔2023〕54号规定,非寿险业务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纳税调整。
三、准备金处理规范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按精算方法计提并定期进行充足性测试,同时需要与《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计提标准衔接。
四、跨境支付税务处理
向境外支付分保费用时,需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但符合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可申请减免。
五、新旧制度衔接
对2007年前分入业务的准备金处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1号)追溯调整,原长期责任准备金应换算为现行准备金科目核算。
六、重要科目涉税管理
"存入保证金"科目涉及的利息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确认应税收入,但符合《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财税〔2019〕85号)规定的准备金可限额扣除。
特别提示: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建立准备金计提与税务处理差异台账,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9行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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